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602版)
同意公司为各子公司在2018年度融资额度内申请的融资提供担保(或与各子公司的其余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提供担保),有效期自该事项通过2017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18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及保证金额等内容以公司最终与金融机构签署的相关合同为准。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以上第一至第七项、第十一至第十三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8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139证券简称:西部资源公告编号:2018-021号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1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1.2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1.3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4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5月18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工业开发区毕升路168 号公司会议室
1.5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18日
至2018年5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1.6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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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 2018年4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3、15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6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1.7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1.8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1.9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10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1.11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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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13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1.14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及出席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账户卡(融资融券信用担保户并持开户证券公司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融资融券信用担保户并持开户证券公司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融资融券信用担保户并持开户证券公司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
3、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时间: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上午9:30-12:00,下午1:30-4:30;
4、出席会议者可在登记时间内亲自或委托代表人在登记地点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或邮寄方式登记(收件截止日2018年 5月 17日下午4:30)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
2、公司联系人、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工业开发区毕升路168号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610063
联系电话:(028)85917855
传 真:(028)85910202-8160
联 系 人:秦华
特此公告。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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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139 股票简称:西部资源 公告编号:临2018-022号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均已受理,部分尚未判决
●累计涉案金额:合计约人民币4,455.91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及案件其他相关费用),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约4.92%。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在实际业务发生时,公司均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所涉案件的金额进行确认或计提,所涉案件不会对公司2017年度损益产生影响。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资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年度内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涉案金额合计4,455.91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及案件其他相关费用),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约4.92%。各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一、公司与龙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龙能科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能科技”)系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控股期间,因急需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于2016年2月向公司借款180万元,后通过抵账方式还款20万元。2016年6月,公司对外出售所持有的龙能科技全部股权,经公司多次催讨,余款160万元至今未归还。
2017年11月,公司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能科技偿还借款160万元,支付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8年4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7)川0104民初10225号),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由公司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判决尚不是最终判决,若公司最终败诉,扣除公司已计提的16万元坏账准备外,将减少未来年度利润总额144万元。
二、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系列诉讼案
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客车”)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66%。报告期内,受财政部和工信部2016年行政处罚事件的影响,恒通客车前期部分订单流失,融资能力下降,流动资金周转紧张,未能及时支付或足额支付部分供应商货款,部分供应商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1、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宇电源”)为恒通客车铁锂电池储能系统供应商。2015年12月,光宇电源与恒通客车就尚未支付的货款372.92万元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自2015年12月起,恒通客车连续12个月每月支付光宇电源28.5万元,待该批车辆电池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得到圆满解决,且恒通客车收回70余万元车辆尾款后再行支付尾款30.92万元。恒通客车据此于2016年1月及8月分两次各支付货款28.5万元,尚欠315.92万元。2017年3月,光宇电源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通客车支付拖欠货款315.9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7年8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7)渝0112民初5630号),判决恒通客车支付光宇电源货款合计315.9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光宇电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3,300元,由光宇电源负担1,665元,由恒通客车负担31,635元。
恒通客车不服上述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并依法予以改判不予支付余款30.9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光宇电源承担。截至目前,上诉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2、重庆庆野汽车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野轮胎”)为恒通客车汽车轮胎供应商。2017年5月,庆野轮胎就恒通客车尚未支付的货款76.92万元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通客车支付上述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并承担诉讼代理费22,600元及本案诉讼费。
2018年3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7)渝0112民初20950号),判决恒通客车支付庆野轮胎货款76.92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庆野轮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720元,由庆野轮胎负担720元,恒通客车负担11,000元。
恒通客车不服上述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并依法予以改判,本案诉讼费由庆野轮胎承担。截至目前,上诉尚未开庭审理。
3、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自环保”)为恒通客车汽车零部件供应商。2017年6月,中自环保就恒通客车尚未支付的货款18.29万元及保证金3,000元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通客车支付上述货款、保证金及资金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7年10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7)渝0112民初12619号),判决恒通客车支付中自环保货款18.29万元、保证金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中自环保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60元,由恒通客车负担。
恒通客车不服上述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并依法予以改判,本案诉讼费由中自环保承担。截至目前,上诉尚未开庭审理。
4、上海追日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追日”)为恒通客车设备供应商。2017年7月,上海追日就恒通客车尚未支付的货款92.39万元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通客车支付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该案受理后,经上海追日申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冻结恒通客车银行存款95万元作为财产保全。截至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5、开平市春山汽车座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山座椅”)为恒通客车配件供应商。2017年9月,春山座椅就恒通客车尚未支付的货款159.67万元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通客车支付上述货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7年12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7)渝0112民初20584号),判决恒通客车支付春山座椅货款142.73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驳回春山座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585元,由春山座椅负担760元、恒通客车负担8,825元。
春山座椅对上述判决金额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上诉尚未开庭审理。
6、常州隆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隆发”)为恒通客车配件供应商。2018年1月,常州隆发就恒通客车尚未支付的货款54.77万元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通客车支付上述货款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本案诉讼费。
截至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7、苏州驿力机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驿力”)为恒通客车配件供应商。2017年12月,苏州驿力就恒通客车尚未支付的货款202.22万元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通客车支付上述货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8年3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7)渝0112民初25125号),判决恒通客车支付苏州驿力货款202.2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受理费23,534元,保全措施费5,000元,合计28,534元,由恒通客车负担。
恒通客车不服上述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并依法予以改判,本案诉讼费由苏州驿力承担。截至目前,上诉尚未开庭审理。
8、重庆卡福汽车制动转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卡福”)为恒通客车配件供应商。2018年1月,重庆卡福就恒通客车尚未支付的货款63.10万元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通客车支付上述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
2018年3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8)渝0112民初3117号),判决恒通客车支付重庆卡福货款63.1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5元,由恒通客车负担。
恒通客车不服上述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并依法予以改判,本案诉讼费由重庆卡福承担。截至目前,上诉尚未开庭审理。
9、无锡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高科”)为恒通客车配件供应商。2018年1月,凯龙高科就恒通客车尚未支付的货款198.78万元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通客车支付上述货款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截至目前,恒通客车正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区异议申请,要求该案移交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尚待开庭审理。
10、西宁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公交”)为恒通客车的购车客户。2018年1月,恒通客车就西宁公交差欠的购车款价款人民币1,599.77万元,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宁公交支付上述购车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同时,经恒通客车申请,法院已查封西宁公交相关账户,对其价值人民币1,970万元的财产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
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系列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中,第1至第9项均为供应商起诉恒通客车支付货款,恒通客车在实际业务发生时,均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所涉案件的金额,进行确认或计提相应负债,所涉案件不会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及未来年度利润产生实际影响(不考虑诉讼费及支付的利息等)。第10项为催收欠款的手段,对公司本年及未来年度的利润不会产生实际影响。
三、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列纠纷案
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龙矿业”)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
(一)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1、2009年12月,凯龙矿业与会理县昆鹏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鹏铜业”)签订《预付货款协议》,2010年,双方签订《铜精矿供需合同》,昆鹏铜业向凯龙矿业预付采购铜精矿款,凯龙矿业依约向昆鹏铜业供应铜精矿。截止2011年11月,凯龙矿业未再进行销售,经抵扣货款后仍有384.67万元未退还昆鹏铜业。
昆鹏铜业被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凉山矿业”)收购后,凉山矿业于2017年10月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凯龙矿业返还上述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8年3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7)川3401民初4192号),判决凯龙矿业返还凉山矿业货款384.67万元,驳回凉山矿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204元,由凯龙矿业负担。
截至本公告日,凯龙矿业正在积极准备上诉。
2、因业务需要,凉山矿业曾向凯龙矿业提供借款,并代为缴纳其调派至凉山矿业工作员工部分年度的有关费用,截至2016年11月,共计1,129.41万元。
2017年10月,凉山矿业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凯龙矿业返还上述欠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8年3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7)川3401民初4194号),判决凯龙矿业返还凉山矿业欠款1,129.41万元,驳回凉山矿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953元,由凯龙矿业负担。
截至本公告日,凯龙矿业正在积极准备上诉。
(二)本系列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中,公司在实际业务发生时,均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所涉案件的金额,进行计提和确认相应负债,所涉案件不会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及未来年度利润产生实际影响(不考虑诉讼费及支付的利息等)。
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139 股票简称:西部资源 公告编号:临2018-023号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业绩预亏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前次业绩预告情况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披露了《2017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1、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000万元到-42,000万元。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4,000万元到-30,000万元。
(三)更正后的业绩情况
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7,000万元到-62,0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4,000万元到-30,000万元。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57.24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11,087.11万元。
(二)每股收益:0.0175元。
三、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
(一)业绩预告更正原因
根据公司与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集团”)等交易对方签署的有关转让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租赁”)57.5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公司承诺:“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前五个会计年度内,保证交通租赁每年实现不低于人民币 3.5 亿元的可分配净利润。如未完成,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原股东(指届时依旧持有交通租赁股权的原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取得与前述净利润对应的资金回报。”
经公司初步测算,交通租赁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约0.55亿元,未达到上述承诺利润。而在未来两年,若在未增资的情况下,交通租赁同样无法完成上述每年不低于人民币3.5亿元净利润的业绩承诺。鉴于报告期内,公司已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客车”)原股东开投集团对恒通客车因受财政部和工信部处罚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故公司就对交通租赁原股东的业绩承诺补偿事宜与开投集团一并协商,以寻求解决办法。
2018年1月31日,公司在编制《2017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时,根据当时的沟通情况,双方已初步达成协商方案,管理层在咨询律师意见后,认为该方案具备可操作性,达成的可能性非常大,预计可在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出具之前完成。由于协商方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专业,因此公司依据律师的意见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计提2017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款约1.23亿元。
开投集团作为重庆市国有企业,尚需履行完毕必要的国资流程后,方能形成书面意见后实施。截至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出具之前,开投集团未能履行完毕流程,公司亦未能就初步达成的协商方案取得任何书面文件,鉴于此,基于谨慎性原则,并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公司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对2017年度及未来两年的业绩承诺补偿款进行重新预估,重新估计后的金额约为3.44亿元。
上述调整后,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7,000万元到-62,0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4,000万元到-30,000万元。
(二)原业绩预亏公告发布时,公司已就上述可能出现的情形作出了相应的风险提示。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相关说明
以上更正后的预告数据仅为公司财务部门的预测,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7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董事会致歉说明
公司及董事会对本次业绩预告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董事会将督促经营层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审慎判断,提高业绩预告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