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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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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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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按照最终确定的方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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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时期(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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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1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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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如需),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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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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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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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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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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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所发行的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若有)、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⑤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及10%以上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①一般情况下,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十五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通知。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召开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召集人确定。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①单独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或具有关联关系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保证人(如有);

②上述股东、保证人(如有)及公司的关联方。

召集人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

①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在公司董事长未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超过二分之一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③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债券面额及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①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每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为一票表决权;

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③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包括现场、网络、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超过二分之一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④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⑦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召集人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6)债券持有人认购、受让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为同意上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束。

7)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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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发展主营业务;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补充公司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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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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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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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发行方案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并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前述监管机构核准的方案为准。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6)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公告编号:2018-017)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8-018)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8-019)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17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阮琪、龚方乐、胡国华、汪一兵、何向东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八、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预计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0)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阮琪、龚方乐、胡国华、汪一兵、何向东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推荐黄志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汪一兵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鉴于黄志明先生已取得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董事会同意黄志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其任期将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界满时止。

《关于变更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十、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7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议案》

会议同意本次对《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各项修改。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7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2017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7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向会议提交的《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分别向会议提交了2017年度工作报告,审计委员会向会议提交的《审计委员会2017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决定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21)。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附件

公司运用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对外融资将以公司或公司的境内外全资附属公司作为负债主体,以一次或多次或多期的形式在境内外向社会公开发行或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或以其他监管许可的方式实施。具体负债主体、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分期、币种和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和实际需要确定。

一、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及发行规模上限

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及发行规模上限如下:

注:(1)上述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上限均按发行后待偿还余额计算;(2)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额度包含本次决议前已发行但未偿还的债务融资工具规模。

综上,公司运用各类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除同业拆借及债券回购外)开展债务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亿元(含600亿元,以发行后待偿还余额计算;以外币发行的,按照每次发行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

本议案通过后,公司此前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各债务融资工具授权额度同时取消。但公司根据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已经决定并已向监管机构提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审核申请,原相关决议授权有效期延续至该债务融资工具获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并完成发行之日止。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的(如适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安排,公司可在该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部分发行,就有关发行或部分发行的事项,原相关决议授权有效期延续至该次发行或部分发行完成之日止。

本次议案所涉及的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均不含转股条款。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具体品种和金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授权额度的剩余情况、授权有效期,以及每次债务工具的具体发行规模、期限等确定。本议案所涉及的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及具体清偿地位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二、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均不超过10年(含10年),但发行永续债券的情况除外,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三、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价格及利率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利率,以及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四、担保及其它信用增级安排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及发行需要依法确定担保及其它信用增级安排。

五、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扩大业务范围和规模,优化财务结构和业务结构,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确定。

六、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认购条件的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可向公司股东配售,具体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

七、发行相关机构的聘请及其它相关事项的办理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决定中介机构、受托管理人等发行相关机构的聘请;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交易所上市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以及办理发行有关的其它相关事项。

八、偿债保障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就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 在债券存续期间提高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比例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以降低偿付风险;

(二)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三)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四)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五)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九、债务融资工具上市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等确定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申请上市相关事宜。

十、授权有效期

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若董事长或总经理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部分发行,且公司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的(如适用),则公司可在该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有关部分发行,就有关发行或部分发行的事项,上述授权有效期延续到该等发行或部分发行完成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