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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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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二、主要案件的情况说明:

(一)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东昇光伏该四公司与江阴电力、太仓海润、海润光伏(上海)、海润光伏均有业务往来。2017年8月16日,甲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丙方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丁方东昇光伏与戊方江阴电力、己方太仓海润、庚方海润光伏(上海)、辛方海润光伏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1份,约定了债权债务转让方式。2017年11月3日,协鑫集成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货款人民币73093123.86元;

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起算日期为2017年6月1日,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利息损失暂时计算至2017年10月25日(共147天),共计1398281.47元;

3)、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判决,收到判决书。

(二)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与海润光伏于2016年12月15日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由海润光伏设立全资子公司扬州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海润”),投资50亿元建设多晶硅铸锭、切片项目。协议签订后开发区管委会为扬州海润代建了厂房、办公及附属用房,并向其发放投资补助款24133016元。2017年11月20日,开发区管委会与海润光伏、扬州海润签订《终止协议》,约定终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扬州海润返还开发区管委会投资补助款15151747元。2018年1月8日,开发区管委会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向原告返还投资补助款15151747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3815.97元;

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判决,收到判决书。

(三)北京通达汇川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诉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北京通达汇川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北京通达汇川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汇川”)于2015年9月1日与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电力”)、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润”)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履行宽城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接手续,但江阴电力、上海海润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接义务。2018年1月,通达汇川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办理交接构成违约,从而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四)深圳创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海鑫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建水县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深圳创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海鑫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建水县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深圳创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海润光伏子公司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签署《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江阴鑫辉将其与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签署的《购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深圳创维融资,并由深圳创维融资向其提供保理融资及应收账款管理服务。江阴电力在深圳创维融资与江阴鑫辉发出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中对上述应收账款的转让进行了确认,并承诺对深圳创维融资履行付款义务。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海润光伏作为保证人与深圳创维融资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建水县海鑫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分两次将其持有的建水县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质押给深圳创维融资,为保理合同项下江阴鑫辉向深圳创维融资支付保理融资款及其他应付款的义务及基础合同项下全部应收账款及就应收账款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及债权的从属权利提供担保。建水县奥特斯维以其持有的动产抵押给深圳创维融资,为保理合同项下江阴鑫辉向深圳创维融资支付保理融资款及其他应付款的义务及基础合同项下全部应收账款及就应收账款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及债权的从属权利提供担保。2016年7月28日,深圳创维融资按约定向江阴鑫辉支付保理融资款75000000元,江阴鑫辉分别于2016年9月21日、2016年12月21日、2017年3月21日、2017年4月19日按保理合同约定分四次向深圳创维融资支付了保理融资利息合计5520833.33元,2017年4月19日,保理融资及基础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江阴鑫辉却未按约定偿还融资本金及相应的违约金,江阴电力也未按基础合同履行付款义务,2018年1月深圳创维融资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向原告偿还保理融资款7500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2850000元(违约金从2017年4月20日起暂计至2017年7月4日,实际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偿还上述本金之日止),评估费5万元,上述款项暂合计人民币77900000元;

2)、判令被告2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3、被告4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对被告5所提供的质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向原告优先清偿;

5)、判令对被告6所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向原告优先清偿;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五)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与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和《资产转让合同》,其中《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双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中安融资向江阴鑫辉购买租赁物后,再将租赁物出租给江阴鑫辉使用。海润光伏作为保证人。2018年1月,中安融资以江阴鑫辉拖欠租金为由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一终止融资租赁合同;

2)、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租金10486314.23元及迟延利息381768.59元(迟延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1月15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全部未到期租金10206361.11元,扣除项目保证金6000000元,合计15074443.93元;

3)、依法判决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原告的律师费55000元;

4)、依法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应承担的上述到期未付租金、迟延利息、未到期租金、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六)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方: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于2009年11月7日与第一能源公司签订了《第一能源与太仓太阳能光伏产业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第一能源公司要求为其在太仓的项目代建厂房,工程竣工验收后,厂房产权直接登记在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斯维”)名下。2009年11月28日,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开发公司”)、奥特斯维作为发包人,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担保人共同签署了《BT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资协议约定奥特斯维应分别于2013年6月和2014年6月向开发区管委会付清全部代建工程款,由于奥特斯维未能全额按期履行,因此,2015年2月16日,奥特斯维、港口开发公司、开发区管委会签署了《关于奥特斯维项目代建还款的补充协议》。2017年7月,奥特斯维作为承诺人,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海润”)、海润光伏作为担保人向港口开发公司、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了《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代建还款承诺书》,由太仓海润、海润光伏对奥特斯维的代建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2月,港口开发公司、开发区管委会已拖欠工程款为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一返还工程款本金人民币170090021.03元,及利息人民币34852610.7元;(上述本金和利息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4942631.73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结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七)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孟广宝、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孟广宝、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与海润光伏于2016年6月6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收购海润光伏持有的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海润”)20230万元不良债权,收购价款2亿元。同日长城资产与合肥海润、海润光伏、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集团”)、孟广宝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海润光伏为上述债务的共同债务人,并对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具体约定。同年6月8日长城资产向海润光伏支付交易对价2亿元。为确保上述合同履行,海润光伏与长城资产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海润光伏以其持有的合肥海润51%股权为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另,长城资产与华君集团、孟广宝分别签订《连带保证合同》,约定两方为《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6月21日,合肥海润6230万元本金到期,仅按时结清当期重组利息,未能按时偿还到期本金,各担保人经催告未履行担保义务,故长城资产根据《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宣布还款期限提前到期。2018年2月,长城资产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本金合计20230万元,利息6620444.44元,罚息1990722.22元,合计210911166.67元(以上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止,此后款清息止);

2)、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二所提供的质押物优先受偿;

3)、依法判令被告三、被告四为被告一、被告二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保全费、诉讼费和原告为实现上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四被告承担。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八)营口天祥实业有限公司诉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营口天祥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营口天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天祥”)与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签订九份《购销合同》。 2018年3月,营口天祥以拖欠货款为由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结欠原告货款23679772.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货款23679772.1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调解,收到调解书。

(九)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协鑫”)于2016年12月、2017年3月与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电力”)签订了两份《100MW多晶光伏组件采购合同》,由江阴电力作为卖方向南京协鑫提供光伏组件。截止2017年7月20日,江阴电力共向南京协鑫提供199.8MW的光伏组件,价值639475522.6元,南京协鑫向江阴电力支付上述全部款项后,江阴电力尚余169033154.6元的货款增值税专项发票未向南京协鑫开具。2018年1月,南京协鑫向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63625813.07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十)营口天祥实业有限公司诉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营口天祥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营口天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天祥”)与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海润”)于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签订十一份《购销合同》。 2018年3月,营口天祥以拖欠货款为由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结欠原告货款1178426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货款11784269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调解,收到调解书。

(十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诉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被告方: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海润光伏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斯维”)签订《综合授信协议》一份,约定光大银行向奥特斯维提供8000万元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同日光大银行与海润光伏、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集团”)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两份,约定:由海润光伏、华君集团对上述《授信协议》项下奥特斯维的全部债务向光大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7月26日,光大银行与奥特斯维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两份,约定:光大银行向奥特斯维发放金额为1800万元和1700万元的两笔贷款。2017年7月27日,光大银行与奥特斯维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光大银行向奥特斯维发放贷款150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光大银行按约向奥特斯维发放了贷款。但奥特斯维名下的财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且奥特斯维已明确向光大银行表示在贷款到期时将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依照《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光大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2018年3月,光大银行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贷款本金4900万元,并支付利息666093.75元(应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现暂算至2017年12月20日);

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463262元;

3)、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十二)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鸿通科技有限公司诉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研发(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孟广宝、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鸿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研发(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孟广宝、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物”)、杭州鸿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鸿通”)于2017年3月1日与海润光伏、孟广宝签订《合同协议》一份,约定浙江国物、杭州鸿通为海润光伏集团内部子公司提供光伏原料的代理购销服务;海润光伏为子公司应付给浙江国物、杭州鸿通的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孟广宝以其个人财产就子公司应付给浙江国物、杭州鸿通的货款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3月2日,孟广宝又出具了,《个人连带无限责任担保函》,对《合作协议》及相关子合同项下海润光伏的义务提供个人连带无限责任担保。2017年3月20日,海润光伏的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贸易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对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海润”)与浙江国物、杭州鸿通的拟采购太阳能电池片等贸易业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一亿元的担保。2017年5月23日,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鑫辉”)与浙江国物、杭州鸿通签订《动产抵押合同》,江阴鑫辉将其机器设备为《合同协议》及相关子合同项下其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浙江国物、杭州鸿通应承担的债务提供动产抵押担保,担保金额一亿元,并于2017年5月24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2017年5月23日,海润光伏与浙江国物、杭州鸿通签订《动产抵押合同》,海润光伏将其机器设备为《合同协议》及相关子合同项下其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浙江国物、杭州鸿通应承担的债务提供动产抵押担保,担保金额一亿元,并于2017年6月8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2017年,浙江国物依照《合作协议》与上游工厂签订四份子合同《采购协议》,相应与太仓海润签订四份子合同《销售合同》,并与上游工厂和太仓海润、奥特斯维能源研发(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斯维研发”)签订了四份《代收代付款协议》,浙江国物支付采购款后,太仓海润、奥特斯维研发未清偿《销售合同》约定的货款。2017年12月16日,杭州鸿通将对海润光伏、孟广宝、江阴鑫辉、太仓海润、奥特斯维研发的债权、抵押权转让给浙江国物。2018年2月,浙江国物、杭州鸿通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和二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61151771.68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和二立即支付给原告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人民币91702.62元(暂计算至2018年2月6日,此后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

3)、请求判决被告一和二立即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95万元;

4)、请求判决被告三、四、五对被告一和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三和五抵押给两原告的动产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就抵押动产优先受偿;

6)、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十三)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诉扬州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方:扬州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物”)于2017年6月7日与海润光伏签订《合同协议》一份,约定浙江国物为海润光伏集团内部子公司提供光伏原料的代理购销服务;扬州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海润”)为海润光伏指定的下游采购公司;海润光伏为此提供土地抵押担保,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集团”)为此提供保证担保。2017年6月7日,浙江国物与扬州海润签订《代理采购年度协议》一份,约定:双方根据《合作协议》签订本年度协议,浙江国物为扬州海润提供垫资采购服务,垫资采购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扬州海润收货后可将原材料现行投入生产,约定账期期满将相应货款足额结算给浙江国物;每笔代理采购业务签订子合同;海润光伏提供抵押担保。2017年6月7日,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集团”)出具了《担保函》,对《合作协议》和《代理采购年度协议》及相关子合同项下扬州海润的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日浙江国物与海润光伏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对《代理采购年度协议》项下浙江国物给扬州海润提供垫付款项六千万元的主债权为债务人扬州海润提供抵押担保,并房产抵押登记。2017年8月17日,浙江国物与海润光伏签订《补充协议》,新增上游工厂海润(无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2月浙江国物依照《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代理采购年度协议》与上游工厂签订四份子合同《采购协议》,相应与扬州海润签订四份子合同《销售合同》。2018年2月,浙江国物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60513301.86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给原告自2017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人民币519893.55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28日,此后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

3)、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90万元;

4)、请求判决被告二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二抵押给原告的徐霞客镇璜塘环北路北侧土地和环镇北路178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就抵押土地和房产优先受偿;

6)、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已开庭案件尚未判决,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2、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 *ST海润 公告编号:临2018-037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因存在暂停上市风险

而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之(四)款“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之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已于2017年5月3日对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鉴于经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日下一个交易日即2018年5月2日起开始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401证券简称:*ST海润公告编号:2018-038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2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5月28日 14点30 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智慧路5号无锡信息港-A座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山办公区11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28日

至2018年5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8年4月2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各相关公告。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另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6、7、8、9、1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孟广宝、鲍乐及孟广宝所实际控制的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股东可以到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登记,也可以用信函、传真方式登记,请注明证券部收。

2、登记时间:以2018年5月27日前公司收到为准。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4、法人股东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提交股票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人股票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书(附后)。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智慧路5号无锡信息港-A座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山办公区11楼会议室

邮政编码:214100

联系人:问闻、程莎莎

联系电话:0510-68522289

邮 箱:ir@hareon.net

传 真:0510-68522079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者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5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ST海润 公告编号:临2018-039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8年5月4日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智慧路5号无锡信息港-A座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山办公区11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4日

至2018年5月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8年4月19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各相关公告。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另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孟广宝、鲍乐及孟广宝所实际控制的十二家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股东可以到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登记,也可以用信函、传真方式登记,请注明证券部收。

2、登记时间:以2018年5月3日前公司收到为准。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4、法人股东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提交股票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人股票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书(附后)。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智慧路5号无锡信息港-A座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山办公区11楼会议室

邮政编码:214100

联 系 人:问闻、程莎莎

联系电话:0510-68522289

邮 箱:ir@hareon.net

传 真:0510-68522079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者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5月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上接66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