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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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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A股代码:601607公司简称:上海医药

公司H股代码:02607 公司简称:上海医药

债券代码:136198债券简称:16上药01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于2018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通过的决议包括批准本公司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三个月之第一季度业绩。

1.3 公司负责人周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左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沈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释义

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相关财务数据均为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等编制,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二、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8年,中国经济继续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中国医药产业发展处于重大转折期,竞争环境日益国际化,准入门槛不断提升,创新政策推陈出新。在这样的背景下,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企业持续创新升级。为应对行业趋势,把握产业机遇,上海医药制定了以“顺应产业变革、加快转型发展、力争行业领先”为主旨的工作方针,围绕集约化、创新化、国际化、融产结合四大战略发展举措,持续推进多项重点工作,进一步提升作为工商业龙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工业及商业两大业务板块持续保持良好增长,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363.86亿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9.83%,其中医药工业实现收入49.63亿元,同比增长30.82%;医药商业实现收入314.23亿元,同比增长7.12%。

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20亿元,同比增长2.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96亿元,同比增长6.08%。医药工业主营业务贡献净利润4.22亿元,同比增长21.02%;医药商业主营业务贡献净利润4.56亿元,同比增长10.61%;参股企业贡献净利润2.20亿元,同比下降4.92%。

公司盈利能力持续稳步提升。综合毛利率较上年同期上升2.62个百分点,扣除两项费用率后的营业利润率较上年同期上升0.33个百分点。

报告期内,经营性现金净流入0.96亿元,其中医药工业实现经营性现金净流入2.91亿元,医药商业实现经营性现金净流入-0.80亿元。

一季度业绩驱动因素和经营工作亮点

医药工业

报告期内,公司医药工业销售收入49.6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0.82%,毛利率59.44%;扣除两项费用后的营业利润率为12.44%。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年度经营计划,继续加快研发创新的项目进度与合作力度,一季度研发费用总额1.74亿元,同比增长9.95%。创新药方面,公司羟基雷公藤内酯醇片剂(拟用于治疗艾滋病慢性异常免疫激活)、注射用重组抗Her2人源化单克隆抗体-MCC-DM1偶联剂(拟用于Her2阳性晚期乳腺癌二线治疗)共获得3个临床试验批件。公司深化研发的开放合作,美国圣地亚哥研发中心已经启动运行。公司继续全力推进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力争通过一致性评价占领市场先机,目前公司立项开展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产品数量全国领先,报告期内新增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完成评价并申报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累计3个品种完成申报,近1/2的产品进入临床研究阶段。报告期内,公司坚持原料药与制剂一体化发展,强化产业链延伸配套,推进独家原料药银杏酮酯向高端制剂延伸,以人民币2.8亿元收购浙江九旭药业有限公司51%股权。

医药分销

报告期内,公司医药分销业务实现销售收入314.47亿元,同比增长6.66%,毛利率6.48%,扣除两项费用率后的营业利润率2.71%。报告期内,公司积极把握行业机遇,引领行业整合升级,完善全国网络布局。公司出资2.3亿元收购安徽合肥竟成医药有限公司51%股权,出资2.19亿元收购四川省国嘉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出资2,100万元新设上药科园信海呼和浩特医药有限公司,出资2,570.40万元收购惠州市同泰药业有限公司60%股权。上述重点股权投资项目的实施,深化了公司在四川、安徽、内蒙、广东等省份的重点地市级业务覆盖。

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进口药品代理商和分销商,代理进口药品223个品规。近日公司与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围绕新品市场拓展及为患者提供渠道增值服务等领域优先展开合作。

医药零售

报告期内,公司医药零售业务实现销售收入14.44亿元,同比增长12.78%,毛利率15.95%,扣除两项费用后的营业利润率-0.14%。

上药云健康作为公司发展处方药新零售“互联网+”业务平台,报告期内与众安保险签署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协议,借助众安保险在金融分期、健康保险、大数据风控等多方面资源,与其在医疗金融创新支付模式及大健康管理等领域展开深入战略合作,共同打造中国医疗金融创新模式。同时,公司收购康德乐中国业务后,上药云健康正式启动与康德乐中国DTP药房整合工作,随着康德乐中国的DTP门店的加入,将进一步确立公司国内新特药DTP业务的领先地位。

展望全年,国内医药产业挑战与机遇并存。公司将紧抓产业转型升级的机会,工业方面,持续优化研、产、销三大管理中心建设,全力推进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加强研发业务的海外合作和商务拓展能力。加快生产基地资源调整,推进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并持续打造完善一流营销体系。商业方面,把握市场机遇,加快网络布局与创新转型。一是加快完善全国分销网络布局与省级平台建设,加强江苏、浙江、安徽、四川等重点地市级覆盖,深化拓展基层市场。二是深化服务创新,推进转型升级,发展智慧供应链、医药新零售、全球资源配置、医疗器械专业分销、第三方物流等专业平台的建设。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1:截止报告期末股东总数73,376户中,A股71,265户,H股2,111户。

注2:HKSCC NOMINEES LIMITED即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所持股份为代客户持有,上表中其持股数剔除了上实集团及其全资附属子公司持有的16,284,400股H股以及上海国盛及上海盛睿通过港股通持有的18,515,100股H股。因香港联交所有关规则并不要求客户申报所持有股份是否有质押及冻结情况,因此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无法统计或提供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注3: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424号文批复,本公司于2018年1月根据2016年

年度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一般性授权成功完成了153,178,784股新增H股的配售。已发

行股份总数由2,688,910,538股增加至2,842,089,322股,其中:已发行H股总数由765,

893,920股增加至919,072,704股,已发行A股的数目仍为1,923,016,618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1)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2) 报告期内新会计准则生效及产生的影响

a) 本集团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上述新准则实施预计不会导致本集团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本集团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b) 本集团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财政部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四项会计准则。根据衔接规定,本集团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2018年1月1日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8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上述新准则实施对本集团财务报告无重大影响。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片仔癀诉讼事项进展

(1) 就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片仔癀”)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漳州中院”)起诉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中药厂”)、厦门晚报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和厦门日报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厦门中药厂于 2014 年 3 月 13 日向漳州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同年 4 月 4 日,厦门中药厂收到(2014)漳民初字第 35-3 号《民事裁定书》,漳州中院一审裁定驳回厦门中药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14 年 4 月 13 日,厦门中药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建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同年 6 月 23 日,福建高院以(2014)闽民终字第 660 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撤销漳州中院(2014)漳民初字第 35-3 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厦门中院”)管辖。2014 年 8 月 18 日,厦门中药厂收到(2014)厦民初字第 937 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通知称,福建高院又将本案指定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州中院”)管辖。2014 年 10 月 22 日,厦门中药厂收到福州中院关于本案举证期限延迟至 2014 年 11 月 7 日的通知书。2014 年 12 月 5 日,厦门中药厂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片仔癀提交的《起诉状》,片仔癀对原先的起诉状进行了部分调整。2014年12月19日,厦门中药厂以原告诉请调整后超过级别管辖为由,向福州中院提出了管辖异议。2015年1月9日,厦门中药厂收到(2014)榕民初字第1431-1号《民事裁定书》,福州中院一审裁定驳回厦门中药厂管辖异议申请。2015年1月19日,厦门中药厂再次向福建高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申请。2015 年 3 月 4 日,福建高院以(2015)闽民终字第 446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上诉,本案确定由福州中院管辖。2015年5月8日,福州中院就本案召开庭前会议。2015年8月3日福州中院再次就本案召开庭前会议。2015年8月31日,福州中院就本案召开第三次庭前会议。2015年12月22日和2016年1月5日,福州中院分两次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3月20日,厦门中药厂收到了福州中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1431号判决书,判决书支持了片仔癀的部分诉讼请求。2017年4月1日,厦门中药厂于上诉期内向福建高院提起了上诉。福建高院于2017年7月31日正式受理了此案。福建高院分别于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2月19日、2018年1月8日及2018年2月5日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

(2) 2014 年 6 月 18 日,厦门中药厂依据相关规定,就片仔癀于 2012 年 11 月 1 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 5 类“中药成药”等商品项目上注册的“八宝丹片仔癀”(申请号:11683990)和“片仔癀八宝丹”(申请号:11683929)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该两件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 年 10 月 30 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第 11683990 号“八宝丹片仔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5)商标异字第 0000052574 号】和《第 11683929 号“片仔癀八宝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5)商标异字第 0000052569 号】,驳回了片仔癀上述两件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 年 3 月 21 日,厦门中药厂收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寄送的片仔癀针对上述不予注册决定提出的复审申请书。 2016 年 4 月 18 日,厦门中药厂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片仔癀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答辩材料。2017年3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11683990号“八宝丹片仔癀”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2017)商评字第0000018006号】和《关于第11683929号“片仔癀八宝丹”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2017)商评字第0000018011号】,决定对片仔癀上述两件商标不予核准注册。2017年4月18日,片仔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厦门中药厂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进行了本案的第一次开庭审理,厦门中药厂作为第三人参加了本次庭审。2018年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片仔癀的诉讼请求。2018年4月11日,厦门中药厂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片仔癀就前述一审判决所递交的上诉状。

(3) 2014 年 6 月 18 日,厦门中药厂依据相关规定,就片仔癀于 2012 年 11 月 1 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 5 类“中药成药”等商品项目上注册的“八宝丹片仔癀”(申请号:11683990)和“片仔癀八宝丹”(申请号:11683929)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该两件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 年 10 月 30 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第 11683990 号“八宝丹片仔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5)商标异字第 0000052574 号】和《第 11683929 号“片仔癀八宝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5)商标异字第 0000052569 号】,驳回了片仔癀上述两件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 年 3 月 21 日,厦门中药厂收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寄送的片仔癀针对上述不予注册决定提出的复审申请书。 2016 年 4 月 18 日,厦门中药厂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片仔癀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答辩材料。2017年3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11683990号“八宝丹片仔癀”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2017)商评字第0000018006号】和《关于第11683929号“片仔癀八宝丹”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2017)商评字第0000018011号】,决定对片仔癀上述两件商标不予核准注册。2017年4月18日,片仔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厦门中药厂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进行了本案的第一次开庭审理,厦门中药厂作为第三人参加了本次庭审。2018年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片仔癀的诉讼请求。2018年4月11日,厦门中药厂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片仔癀就前述一审判决所递交的上诉状。

1)由福州中院审理的部分

2016 年 6 月 14 日,涉及回春医药、回春医药火车站店的诉讼由福州中院开庭审理,2016 年 10 月 14 日,福州中院作出(2015)榕民初字第 1518 号民事裁定,驳回厦门中药厂起诉,之后厦门中药厂于上诉期内提起上诉,2017年3月1日,福建高院作出(2017)闽民终37号民事裁定,撤销福州中院(2015)榕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裁定,指令福州中院审理涉及回春医药、回春医药火车站店的诉讼。厦门中药厂于2017年11月15日向福州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并于2018年1月17日收到了福州中院的准予撤诉裁定。

2)由漳州中院审理的部分

2016 年 9 月 18日由漳州中院主持进行证据交换,并已于 10 月 13 日进行开庭审理,同日漳州中院出具民事裁定对本案相关的证据进行保全。后漳州中院于2017年5月23日一审判决驳回厦门中药厂的诉讼请求,厦门中药厂收到判决后在2017年6月20日于上诉期内向福建高院提起了上诉。福建高院于2017年9月20日正式受理了此案。福建高院于2017年10月30日进行了本案二审的第一次开庭审理。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名称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军

日期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607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公告编号:临2018-022

债券代码:136198 债券简称:16 上药 01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海医药”)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在上海市太仓路200号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4月11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召开法定人数的规定。本公司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周军董事长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23号)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607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编号:临2018-023

债券代码:136198 债券简称:16 上药 01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预计对本集团(即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同)财务报告2018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有所影响但不重大;

●收入准则相关会计政策变更(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预计对本集团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2017年4月以来,中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先后修订及发布了部分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并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包括: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本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 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同时,明确了该三类资产的确认及计量原则;

2、 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3、 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

4、 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取消了有效性测试的定量标准和回顾性测试要求;

5、 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根据财政部规定,上述新准则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准则并自2018年一季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2018年1月1日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8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上述新准则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二)收入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并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财政部规定,上述新准则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上述新准则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本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607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编号:临2018-024

债券代码:136198债券简称:16 上药 01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在上海市太仓路200号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4月11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关于监事会召开法定人数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徐有利监事长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23号)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