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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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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骆耀、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光朝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帅宏英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项目变动说明

2018年1-3月

资产表项目

负债表项目

损益表项目

现金流量表项目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8年1月4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 ”)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眉山中院”)(2016)川14民初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欣隆投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105元,减半收取计127052.5元,由原告欣隆投资负担。

上诉事项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临2016-058、2018-004号公告。

2、2018年1月30日,四川金顶收到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2017)鲁0686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金顶主张的不得追加其为被告李国燕与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烟台第二水泥厂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国燕在(2008)栖执字第755号执行案件中应当以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的债务总额8,758,664.33元(截止到2009年3月30日)及案件受理费44,343元合计8,803,007.33元,按照原告四川金顶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对原告四川金顶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73,110.6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6,555.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30日,四川金顶收到山东省栖霞法院《执行通知书》,通知如下:

根据四川金顶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普通债权20万元(含本数)的清偿率为100%,超过20万元部分按18%清偿。四川金顶应当向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李国燕清偿1,748,541.32元,限四川金顶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履行的,栖霞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公司已按照判决支付上述款项。根据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朴素至纯”)与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金属”)签署的《关于四川金顶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海亮金属于2018年4月20日向公司支付了前述1,748,541.32元清偿款,公司将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上诉事项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临2017-054、2018-009、023号以及临2017-046号公告。

3、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公司原控股股东——海亮金属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额度4016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务、项目建设使用和流动资金周转。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向海亮金属借款本金余额为286,594,775.96元。

上诉事项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临2017-030、037、040,2018-016号公告。

4、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公司控股股东——朴素至纯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财务资助。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收到朴素至纯借款本金70,523,528.00元。

上诉事项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临2017-069、077号公告。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公司生产销售数据均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为盈利,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名称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骆耀

日期 2018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8—03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短信及电话等方式于2018年4月23日发出,会议于2018年4月2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梁斐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参加了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一季度报告》;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一季度报告》。

公司2018年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熊记锋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其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个人简历

熊记锋先生:中国国籍,1976年2月出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会计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在读硕士。历任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汉唐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部分高管薪酬标准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对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副总经理(吴光源):年基本薪酬标准为30万元;

2、副总经理(熊记锋):年基本薪酬标准为27.99万元;

以上薪酬标准均为税前。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8—031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32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8-024号公告。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准备回复工作,由于《问询函》涉及事项较多,故无法在2018年4月27日前完成回复。为此,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问询函》,公司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回复并披露回复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4月27日

公司代码:600678 公司简称:四川金顶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