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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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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1.3 公司负责人邹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龚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冯勇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一季度的生产经营情况

2018年第1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为人民币65.9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8.05%;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2.1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9.65%;实现每股收益为人民币0.09元。

2018年第1季度公司发电设备产量为589.25万千瓦,较上年同期减少9.19%。其中水轮发电机组15万千瓦、汽轮发电机557.5万千瓦、风电16.75万千瓦。电站锅炉557万千瓦,电站汽轮机613.5万千瓦。

2018年第1季度公司新增订单76.7亿元人民币,其中出口项目折合0.5亿元人民币,占0.6%。新增订单中,高效清洁能源占47.6%、新能源占6.7%、水能及环保占29.2%、工程及服务占16.5%。

3.2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利润表项目变动情况分析

利润构成变动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变动原因分析

1、公司本期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增长61.31%,主要是本期部分子企业预提了房产税和土地税;

2、公司本期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长875.32%,主要是本期应收账款账龄变动计提的坏账准备同比增加,同时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同比也有所增长。

3、公司本期公允价值变动较上年同期下降113.37%,主要是本期股票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同比增加。

4、公司本期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长371.92%,主要是本期部分联营企业第一季度盈利较高。

5、公司本期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下降75.25%,主要是当期所得税费用减少。

--报告期主营业务毛利率情况:

--报告期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情况分析

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变动原因分析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82.61%,主要是本期收到的货款同比减少。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5.72%,主要是本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同比增加。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长207.07%,主要是本期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同比增加。

3.3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已于2018年2月8日,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无条件通过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于2018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并于2018年4月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审查》,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目前该事项正稳步推进中。

3.4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5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磊

日期-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编号:临2018-015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亲自出席会议董事7人,董事张晓仑委托董事长邹磊代为出席并表决,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邹磊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经公司董事会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度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意按程序对外披露。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按程序对外披露《公司2018年一季度报告》。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五项企业会计准则。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聘任公司2018年会计师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年审会计师,该议案将提交201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管2017年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管人员2017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结果。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公司高管人员2018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目标值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管人员2018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目标值。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召开201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议案。股东大会通知另行公告。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4-27

证券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编号:临2018-017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七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4月26日在成都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2人,监事文利民委托监事曾义表决。本次监事会会议由公司监事曾义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8年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1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18年1季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报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财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1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1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1季度报告,客观真实反映公司经营现状,决策程序合规。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聘任公司2018年度年审会计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证公司2018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2018-018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2017年,财政部分别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统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再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会计准则。

按照上述要求,本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五项会计准则。

本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要求对本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收入准则

财政部新修订的收入准则将现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收入准则的实施预计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一定变化,对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产生一定影响,但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在编制2018年度及各期间财务报告时,根据首次执行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二)金融工具准则

财政部新修订的金融工具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1)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2)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且计提范围有所扩大;(3)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后续计量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在处置时不能转入当期损益,改为直接调整留存收益;(4)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

根据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调整。

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将会导致公司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调整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包括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等,对2018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产生影响,但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在编制2018年度各期间报告时,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议,均同意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2018-019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4 月 27 日,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18 年度年审会计师的议案》,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8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聘期一年。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八届二十三次会议以及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在2017 年审计期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及时、专业地完成了 2017 年的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经综合评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17 年的审计工作,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审核委员会建议,董事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八届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8 年度年审会计师的议案》。

2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已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执业经验和专业水平,能独立、全面开展上市公司审计的相关工作。我们同意聘请其为本公司2018年度的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八届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聘任2018年度年审会计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8-020号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之资产交割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已于2018年2月8日通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于2018年3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354号),具体情况详见《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和《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7)。

截至目前,除东方电气集团拥有的14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395项专利外,其余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东方电气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的方式向东方电气集团购买其持有的东方财务95%股权、国合公司100%股权、东方自控100%股权、东方日立41.24%股权、物资公司100%股权、大件物流100%股权、清能科技100%股权、智能科技100%股权和东方电气集团拥有的833项设备类资产(包括407项机器设备、426项电子设备)及472项无形资产(包括63项软件、14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95项专利)。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金额合计679,266.66万元,东方电气拟向东方电气集团发行股票数量为753,903,063股。

二、本次交易相关决策过程及批准文件

(一)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

1、2017年3月7日,东方电气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A股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并公告了《重组预案》。

2、2017年3月7日,上市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3、2017年8月30日,东方电气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A股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并公告确认了本次重组正式方案。

4、2017年8月30日,根据重组方案的调整情况以及评估报告确定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上市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5、2017年11月23日,东方电气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A股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并同意东方电气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6、2018年1月23日,东方电气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公告确认了本次重组正式方案修订稿。

(二)交易对方的决策过程

2017年8月25日,东方电气集团完成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内部决策。

(三)本次交易其他已获得的授权、核准、同意和备案

1、2017年11月3日,东方财务收到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下发川银监复(2017)421号《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及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同意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95%股权转让给股份公司。

2、2017年11月6日,上市公司收到了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20170055-20170063),完成了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拟购买资产标的公司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四川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东方电气(四川)物资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东方电气成都清能科技有限公司、东方电气成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报告及东方电气集团持有的设备类资产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报告的备案。

3、2017年11月21日,香港证监会向东方电气集团授出清洗豁免。

4、2018年3月1日,上市年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354号),核准东方电气“向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发行753,903,063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5、2018年4月2日,上市公司收到商务部出具的《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商反垄初审函[2018]第123号),对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部分业务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综上,本次交易已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该等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事项,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按照已经获得的授权和批准组织实施。

三、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1、股权类资产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东方电气集团持有的东方财务95%的股权、国合公司100%的股权、东方自控100%的股权、东方日立41.24%的股权、物资公司100%的股权、大件物流100%的股权、清能科技100%的股权、智能科技100%的股权已全部变更登记至东方电气名下,并已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设备类资产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东方电气集团拥有的833项设备类资产(包括407项机器设备、426项电子设备)相应权属已转移至东方电气。

3、无形资产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东方电气集团拥有的472项无形资产(包括63项软件、14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95项专利)中的63项软件的相应权属已转移至东方电气。

上述14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395项专利项下一切权益自资产交割日起由东方电气享有,不受相关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办理完毕的影响。东方电气集团应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尽早完成上述14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395项专利的权属变更登记。

为确保完成上述14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395项专利的权属变更登记,东方电气集团向东方电气支付与上述14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395项专利交易价格(181,588 ,700.00元)等额的现金作为保证金。东方电气集团应在资产交割确认书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保证金支付给东方电气;在上述14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395项专利的权属变更登记全部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东方电气应将前述保证金退还给东方电气集团。

综上,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东方电气集团已将本次纳入重组范围的全部资产过户或实际交付给东方电气。

(二)过渡期的相关安排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东方电气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以2018年3月31日作为本次交易交割审计的基准日,对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了交割审计确认,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价的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均未出现亏损及其他净资产减少的情形;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评估的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为 270,593,372.29元,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约定,前述收益270,593,372.29元由东方电气集团享有。

四、后续事项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资产交割完成后,东方电气需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东方电气集团发行的753,903,063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在上交所办理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上述后续事项继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工商部门及商务部门登记变更、备案手续

东方电气需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变更事宜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上述后续事项继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中介机构对资产交割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本次交易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或核准,且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东方电气和东方电气集团已签订《资产交割确认书》,东方电气集团已将本次纳入重组范围的全部资产过户或实际交付给东方电气,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交割工作已经实质性完成。东方电气尚需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事宜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各方切实履行协议约定的基础上,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法律顾问金杜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相应的批准和授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可以实施;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相关交易各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所述的后续事项,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备查文件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资产交割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资产交割的法律意见书

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资产交割确认书

4、验资报告(XYZH/2018CDA80153)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公司代码:600875 公司简称:东方电气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