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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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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聂腾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万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汪海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2016年,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黄新华及其配偶孙雪芬、宁波新海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后(自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2016年12月23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增减变动情况

单位:元

2.利润表项目增减变动情况

单位:元

3.现金流量表项目增减变动情况

单位: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对外投资

2018年1月,为持续深耕、布局快递服务之末端,以信息化、智能化解决“最后一公里”瓶颈,着力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服务体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杉投资”)联合其他交易方,对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巢科技”)进行增资,交易各方合计向丰巢科技增资207,251.91万元人民币,其中福杉投资拟以自有资金向丰巢科技增资 26,934.58 万元人民币,将持有丰巢科技2.9927%的股权。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福衫投资、上海云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合计持有丰巢科技13.4673%的股权。截至报告期末,福杉投资已将本次交易增资款全部支付给交易对方,并完成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丰巢科技已领取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的《营业执照》。

2、非公开发行

为持续引领快递产业信息化、智能化发展趋势,扩大公司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竞争优势,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筑牢公司核心竞争力,2017年公司适时启动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资计划;2018年1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40号文《关于核准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报告期,公司稳步开展相关发行工作。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圆满完成。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详情,请参照《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及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腾云

2018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公告编号:2018-032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40号)核准,同意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43,239,726股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91,519.37万元。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8】31050004号),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15,193,660.5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2,909,901.36元(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4,374,594.0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42,283,759.14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招行上海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和管理。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招行上海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招行上海分行(乙方)及中信证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74902931310705,截至2018年4月18日,专户余额为3,843,218,408.38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1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用途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斌、计玲玲、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证明文件需记载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经丙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丙方公章),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中信证券与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1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