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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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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2018-05-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9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兰溪市丽农食品有限公司的议案》。具体详见2018年4月27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018年4月2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兰溪市丽农食品有限公司在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了工商登记手续,并于2018年4月28日取得了《营业执照》,主要信息如下:

1、公司名称:兰溪市丽农食品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MA2DC2863U

4、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永昌街道社塘行政村

5、法定代表人:朱俭军

6、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7、成立日期:2018年4月28日

8、营业期限:2018年4月28日至长期

9、经营范围:肉制品加工、销售及畜禽屠宰的生产项目筹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说明:由于上述经营范围中畜禽屠宰的生产项目尚处于筹建期,因此还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待筹建期结束后公司将重新申请新的营业执照以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3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0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江苏省兴化市投资建设

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项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建设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项目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者自筹资金等多种方式,由公司在兴化市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兴化华统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建设项目”,拟投资项目将从饲料加工—生猪养殖—生猪屠宰—食品加工—市场销售实现一条龙农业产业化经营,具体分为:饲料加工项目、商品猪养殖场项目、生猪屠宰及食品加工厂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20亿元人民币,项目分期进行。具体由公司在兴化市区域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承担项目建设,在项目所需土地完成并具备开工条件及其他相关政策落实的前提下,项目实施公司预计在四年内完成建设。2017年5月12日,上述议案经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017年4月9日公司与江苏省兴化市政府签订了《兴化华统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协议书》,并于2017年4月11日收到了该协议书。2018年1月8日经公司与项目落实地江苏省兴化市政府下属单位江苏省兴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商一致,在公司与江苏省兴化市政府签订的《兴化华统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协议书》基础上,就公司在江苏省兴化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年36万吨动物饲料生产、1万吨冷库、年50万头生猪屠宰、3万吨肉制品深加工项目签订了《江苏省兴化经济开发区投资项目协议书》。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2日、2017年5月13日、2018年1月9日、2018年2月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公司拟与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建设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项目的公告》、《关于公司已与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关于在江苏省兴化市投资建设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项目的进展公告》、《关于在江苏省兴化市投资建设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项目的进展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兴化华统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建设项目”能够得到具体落实,明确公司与项目落实地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华统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牧业”)分别与江苏省兴化市政府下属单位兴化市钓鱼镇、大营镇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在公司与江苏省兴化市政府签订的《兴化华统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协议书》基础上,就华统牧业分别在兴化市钓鱼镇、大营镇投资建设华统生猪全产业链配套现代化生猪养殖基地(钓鱼)项目、(大营)项目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书》,公司并于近日收到了该协议。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协议对方分别为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政府下属单位兴化市钓鱼镇人民政府、大营镇人民政府,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兴化市钓鱼镇人民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兴化市钓鱼镇人民政府

乙方:江苏华统牧业有限公司

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华统生猪全产业链配套现代化生猪养殖基地(钓鱼)项目。

投资规模:计划总投资1.8亿元人民币。

建设内容:项目流转(转包)汤顾村土地面积约245.68亩,新建单层或多层猪舍、仓库、办公楼、生活房和异位发酵床等面积约8万平方米,购置现代化生猪养殖设施,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等,形成年出栏商品猪15万头的生产规模。

实施主体: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

实施期限:在项目所需土地到位并具备开工条件下,预计一年内完成建设。

2、甲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甲方帮助乙方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规划定点、建设许可、环评等相关项目开办手续,办证规费由乙方负责。

(2)乙方享受兴化市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向上级相关部门争取相关优惠政策,全力支持企业发展。

(3)协助乙方流转(转包)农业用地面积约245.68亩(按实际计算),土地流转(转包)租金、给付方式另行与汤顾村约定。甲方所提供的地块须清表后交付,为项目实施提供保障。

(4)项目用地租赁期限需满足乙方要求。同意乙方缓交生猪养殖农业项目设施农用地复垦费,批复设施农业用地期限与流转(转包)期限一致,同意批复设施农用地多层建筑。为了提高设施农用地效率,允许在设施公用地上建设光伏发电等产业。

(5)甲方应在开工前对项目流转用地完成通水、通电、通路工作,在本项目竣工投产前协助完成“七通”条成(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排水、宽带)的政策处理工作,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提供进口道路土地(宽20米、长约40米),给乙方用于修路,修路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土地(宽20米,长约130米)修建出口道路至村级道路,该面积列于流转面积中;甲方同意将该地块进口至出口之间村级道路拓宽6米占地提供乙方,修路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规范经营行为,服从甲方主管部门的管理;按时上报企业财务报表;按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各种资料。

(2)严格按甲方及相关部门土地利用、城建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范要求实施投资建设。

(3)乙方承诺经营期满后,按国家相关要求恢复农业用地。

(4)确保资金渠道畅通,按时开工、按时竣工。

(5)本协议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6)协议签订后,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账户打入10万元项目投资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甲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第一年租金。

4、违约责任

(1)约定地块由于环评、设施农用地审批等原因造成不能开工建设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土地流转(转包)合同,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还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2)甲方如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满足乙方项目实施相关用地,但乙方愿意继续履行的,则乙方有权相应顺延开工建设及竣工投产时间,并有权变更本协议,相应调整或缩小项目投资规模,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租赁意向宗地后,甲方如不能按协议约定协助合作项目提供开工或投产条件的,或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项目搁置或延误的,乙方有权相应顺延开工建设及竣工投产时间,并有权变更本协议,相应调整或缩小项目投资规模,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误履行,遭受不可抗力方可免责,双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损失。

5、其他事项

(1)如上级部门明文改变现有政策、法律的,甲方有权调整本协议相关内容,乙方有权调整项目投资规模或取消相应的项目投资。

(2)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与兴化市大营镇人民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兴化市大营镇人民政府

乙方:江苏华统牧业有限公司

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华统生猪全产业链配套现代化生猪养殖基地(大营)项目。

投资规模:计划总投资2.2亿元人民币。

建设内容:项目流转(转包)大营镇高港村土地面积约184.5亩,新建单层或多层猪舍、仓库、办公楼、生活房和异位发酵床等面积约8万平方米,购置现代化生猪养殖设施,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等,形成年出栏商品猪15万头的生产规模。

实施主体: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

实施期限:在项目所需土地到位并具备开工条件下,预计一年内完成建设。

2、甲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甲方帮助乙方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规划定点、建设许可、环评等相关项目开办手续,办证规费由乙方负责。

(2)乙方享受兴化市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向上级相关部门争取相关优惠政策,全力支持企业发展。

(3)协助乙方流转(转包)农业用地面积约184.5亩(按实际计算),水面(鱼塘、河沟)24.7亩,租金一年一付,甲方提供的地块须清表后交付,为项目实施提供保障。

(4)项目用地租赁期限按合同协议期限。同意乙方缓交生猪养殖农业项目设施农用地复垦费,批复设施农业用地期限与流转(转包)期限一致,同意批复设施农用地单层或多层建筑。为了提高设施农用地效率,允许在设施上建设光伏发电等合法合规产业。

(5)甲方应在开工前对项目流转用地完成通水、通电、通路工作,在本项目竣工投产前协助完成“七通”条成(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排水、宽带)的政策处理工作,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规范经营行为,服从甲方主管部门的管理;按时上报企业财务报表;按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各种资料。

(2)严格按甲方及相关部门土地利用、城建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范要求实施投资建设。

(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需在4月25日前向甲方给付定金1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与乙方签订土地流转(转包)合同,土地流转(转包)合同签订后该定金自动转为第一年土地租金。

(4)乙方承诺经营期满后,按国家相关要求恢复农业用地。

(5)确保资金渠道畅通,按时开工、按时竣工。

(6)本协议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7)协议签订后,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账户打入10万元项目投资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甲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第一年租金。

4、违约责任

(1)约定地块由于环评、设施农用地审批等原因造成不能开工建设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土地流转(转包)合同,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还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2)甲方如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满足乙方项目实施相关用地,但乙方愿意继续履行的,则乙方有权相应顺延开工建设及竣工投产时间,并有权变更本协议,相应调整或缩小项目投资规模,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租赁意向宗地后,甲方如不能按协议约定协助合作项目提供开工或投产条件的,或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项目搁置或延误的,乙方有权相应顺延开工建设及竣工投产时间,并有权变更本协议,相应调整或缩小项目投资规模,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误履行,遭受不可抗力方可免责,双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损失。

5、其他事项

(1)如上级部门明文改变现有政策、法律的,甲方有权调整本协议相关内容,乙方有权调整项目投资规模或取消相应的项目投资。

(2)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四、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本次协议的签订主要是为了落实,公司与江苏省兴化市政府签订的《兴化华统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协议书》,明确华统牧业与项目落实地之一兴化市钓鱼镇镇、大营镇人民政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便于公司进一步推进“兴化华统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

五、风险提示

本次华统牧业在兴化市钓鱼镇、大营镇投资建设商品猪养殖场项目为“兴化华统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商品猪养殖场项目之一。相关风险详见公司2017年3月3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上的《关于公司拟与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建设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项目的公告》。

六、备查文件

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统牧业与兴化市钓鱼镇、大营镇人民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