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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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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深圳惠程 公告编号:2018-077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5月3日14:30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二层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海啸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0名,代表股份173,904,784股,占公司总股本820,589,768股的21.19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6名,持公司股份131,960,7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8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名,代表股份41,944,0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11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28名,代表公司股份74,450,0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728%。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11个议案。按照会议议程,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年度述职,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以173,904,784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深圳惠程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904,78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50,06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2、以173,904,784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深圳惠程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904,78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50,06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3、以173,904,784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深圳惠程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904,78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50,06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4、以173,904,784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深圳惠程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904,78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50,06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5、以173,904,784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深圳惠程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904,78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50,06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6、以173,904,784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904,78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50,06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7、以173,904,784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904,78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50,06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8、以173,902,284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9986%,2,5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902,28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9986%;反对2,5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0014%;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47,56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9966%;反对2,5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0034%;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9、以173,904,784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904,78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50,06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10、以173,904,784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904,78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50,06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11、以74,450,06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调整产业并购基金出资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共计99,454,717票。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50,06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50,06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弃权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姚以林、李龙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