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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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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2018-05-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8-038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接到股东湖南华信恒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信恒源”)函告,获悉华信恒源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信恒源共持有公司股份3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44%。华信恒源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147,419,699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49.14%,占公司总股本的14.47%。

二、备查文件

1、股东关于解除股份质押的告知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5月 3日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8-039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9日签发的《关于核准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84号),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湖南华信恒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5.51元,共计募集人民币1,653,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37,829,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2-42号)。

2018年3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永州华天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将永州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州华天”)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晓园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晓园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变更至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三湘银行”)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18年5月2日,公司、永州华天、海通证券及三湘银行共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永州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户名:永州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00700102010600000597,存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为9,947.2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永州华天城酒店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刚、汤勇,以及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工作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甲方授权书)。

五、乙方按月(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者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经甲方同意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人民币叁仟万元及以上)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方专户内资金不得用于非永州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房地产及相关业务的支出,专户内资金不得向甲方永州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外的房地产子公司或与房地产相关业务账户进行划款,丙方对甲方募集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予以监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有权机关等对专户及专户内资金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将依法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等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