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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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2018-05-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公告编号:临2018-035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工程土建工程№2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南阳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宛达昕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集团公司”)提起诉讼(案号:〔2016〕豫民初14号);宛达昕公司对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行增城支行”)提起诉讼(案号:〔2016〕豫民初43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

详见分别于2016年4月15日、2016年11月26日、2017年3月10日、2017年6月6日、2017年11月21日、2018年4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及《关于收到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2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的公告》。

二、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

2018年5月2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宛达昕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

(一)公司诉宛达昕公司、博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豫民初14号)

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1.驳回公司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支持宛达昕公司一审中提出的第一、三、五项反诉请求;

3.判令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二)宛达昕公司诉公司、中国建行增城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豫民初43号)

1.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宛达昕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第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

2.判令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对公司的影响

该上诉行为对公司2018年及以后年度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不影响公司债券还本付息。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上诉状》(案号:〔2016〕豫民初14号);

(二)《民事上诉状》(案号:〔2016〕豫民初43号)。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