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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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2018-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公告编号:临2018-053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接公司股东田秀英女士通知,田秀英女士将其持有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60,000万股股票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质押期限为五年。此笔业务的质押登记手续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日期为2018年5月3日,田秀英女士本次质押的股份数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11%。

截至本公告日,田秀英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89,856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65%,其中已质押股份为60,000万股,占田秀英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6.77%,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11%。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5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正集团”、“发行人”或“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17年12月31日。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信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2016年4月,因国信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宋铖先生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信证券委派郭哲先生接替宋铖先生履行对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职责。

2、2016年11月,因国信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郭哲先生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信证券委派陈振瑜先生接替郭哲先生履行对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职责。

3、2017年2月,因国信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刘义先生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信证券委派徐氢女士接替刘义先生履行对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职责。

4、2017年9月,公司全资孙公司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君正”)在销售PVC过程中因被认定为存在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鄂尔多斯君正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鄂尔多斯君正处以罚款二千九百四十七万八千元。本次处罚金额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0.22%,占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1.86%,对公司2017年度业绩产生了一定影响。保荐机构督促其严格执行相关处罚,并协助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5、2017年12月28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13号),发行人因相关事项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第四节的有关规定及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基本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政府补助、资产减值等相关规定不符,受到内蒙古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保荐机构已督促其重视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财务工作质量并及时整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保荐协议的约定,积极配合保荐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相关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参与以上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中,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均积极配合保荐工作,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并发表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2017年12月28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13号),发行人因相关事项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第四节的有关规定及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基本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政府补助、资产减值等相关规定不符,受到内蒙古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后,立即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传达,按照内蒙古监管局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同时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荐机构已督促其重视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财务工作质量并及时整改。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认为其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17年12月31日,君正集团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君正集团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良好,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君正集团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其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保荐代表人:陈振瑜徐氢

法定代表人:何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