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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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2018-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042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7)闽01民初632号】,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6月,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就公司诉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广润”或“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闽01民初63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起诉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1)。

2017年8月,福建广润向福州中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福州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7)闽01民初字第632号】裁定驳回福建广润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2017年8月,福建广润不服福州中院【(2017)闽01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裁定书,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请求撤销【(2017)闽01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即福安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017年11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辖终322号】,驳回福建广润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原裁定,此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40)。

2017年12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7)闽01民初632-1号】,裁定冻结福建广润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2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起诉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152)。

二、本次判决情况

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7)闽01民初632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确认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余热发电设施设备租赁合同》、《关于余热发电设施设备使用技术服务合同》于2017年6月19日解除;

2、被告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关于余热发电设施设备租赁合同》、《关于余热发电设施设备使用技术服务合同》项下的余热发电站所属设施设备;

3、被告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租金630万元( 此后按每月150万元的标准自2017年7月起至租赁物归还之日止),并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以每月尚欠租金本金为基数,自合同约定应付之日即每月月底起,按月2%计至还清之日止) ;

4、驳回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000元,被告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

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本案其他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如福建广润按此判决执行支付公司所欠租金及违约金,将增加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对公司业绩有积极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1民初632号】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