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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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民事裁定的公告

2018-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富控 公告编号:临2018-041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民事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或共同被申请人

●累计涉及诉讼本金及裁定价值约为:81,998.17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亦未收到相关开户银行的冻结账户通知,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有关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涉讼案件及民事裁定的基本情况

二、诉讼及裁定的基本情况

(一)湖北永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借款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北永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中技资源有限公司、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各方于2017年12月21日分别签订了相关《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并于2017年12月22日向指定账户发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月10日利息为1,155,556元;从2018年1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以26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逾期利息为4,160,000元)。

(2)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000,000元。

(3)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主张权利而支出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费231,200元、律师费(以代理合同约定为准)。

(4)判令被告颜静刚、梁秀红、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中技资源有限公司、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所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湖北永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l月30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23)。

(二)冯某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冯某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颜静刚(被告四)、梁秀红(被告五)、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七)、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八)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各方于2017年4月13日和2017年12月18日分别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并于2017年7月3日向指定账户发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亿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亿元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作为逾期罚息的利率标准,从2018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前述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3月13日的逾期罚息为人民币4,1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偿还原告为实现本案案涉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第(1)条、第(2)条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八被告承担本案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鞠某琼、陈某磬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鞠某琼、陈某磬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四)、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五)、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六)、颜静刚(被告七)、梁秀红(被告八)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各方于2017年5月8日分别签订了相关《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据》,并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向指定账户累计发放了相应借款2000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共同按照24%的年化利率、以2,000万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80万元(暂计至2018年3月15日)。

(3)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43.1万元。

(4)判决被告七、被告八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四)关于邵某雄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邵某雄

被申请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

2、基本情况

申请人邵某雄与被申请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3、裁定情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五)关于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

2、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价值人民币37,198.1693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

3、裁定情况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价值人民币37,198.1693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上述诉讼及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与湖北永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冯某、鞠某琼、陈某磬、邵某雄之间不存在上述借款事项。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上述诉讼及民事裁定等事项,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目前,上述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亦未收到相关开户银行的冻结账户通知,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富控 公告编号:临2018-042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申商贸”)已分别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未经澄申商贸同意直接划转其定期存款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相关法院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民事起诉状一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第三人1:上海拓兴工贸有限公司

第三人2:颜静刚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存款1.5亿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24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存款利息(以1.5亿元为本金,年利率1.95%)。

(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24日签订一份《单位大额存单协议》,存款金额为1.5亿元人民币,存款期限1年,年利率1.95%。

2018年4月份,原告发现上述1.5亿元的大额存款不在原告存款账户里,与被告沟通后获知,该笔存款被被告直接划转用于清偿第三人1向被告的借款。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第三人1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显示原告盖章的与被告签订的《质押合同》,以及《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函(适用于出质人)》。根据《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第三人1向被告借款14,55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采购货款,原告以上述存款中的1.5亿元大额存单提供质押担保。根据《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函(适用于出质人)》,第三人2为借款人实际控制人。

原告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从未审批过原告该笔对外担保业务,也未对外授权,公司对质押担保并不知情。据此,《质押合同》应属无效,根据过错责任,被告应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5亿元。

(二)民事起诉状二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权利质押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存款1.5亿元人民币。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暂计至2018年5月4日应付利息2,868,100元(以1.5亿元为本金,从实际存款日2017年3月4日计算至2018年5月4日,年利率1.95%,扣除已经支付利息,应付未付利息暂计为2,868,100元,第(2)、(3)项共计152,868,100元)。

(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在被告处存款1.5亿元人民币。2018年4月份,原告发现上述1.5亿元的大额存款不在原告存款账户里,与被告多次沟通后获知,该笔存款被被告直接划转用于清偿第三人向被告的借款。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出质人为原告、质权人为被告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权利质押协议》(以下简称“质押协议”),以及《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以下简称“提前到期通知书”)。根据质押协议及提前到期通知书,第三人为借款人,原告以上述存款中的1.5亿元大额存款提供质押担保。

原告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从未审批过原告该笔对外担保业务,也未对外授权,公司对质押担保并不知情。据此,质押协议应属无效,被告无权直接划扣原告的上述存款,应向原告返还上述1.5亿元存款及应付未付利息。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正式立案,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