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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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松岗分公司收到环保部门及安全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8-05-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2170 证券简称: 芭田股份 公告编号:18-14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松岗分公司收到环保部门及安全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松岗分公司(以下简称“松岗分公司”)于2018年5月3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8]SG030号,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2018]107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8]SG030号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名称: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松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勇藩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投料环节和物料输送环节有粉尘溢出飘至空中;

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扬尘为未做好收集治理及密闭,导致粉尘溢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问卷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非法排污行为。

我局将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若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局可以做出以下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2)停产整治。

你(单位)在我局实施复查前,可以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2018]107号的主要内容为: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松岗分公司

本机关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2018年4月28日下午13点20分许你公司三楼磷肥生产车间发生一起化学品冒烟泄露事故,现场无法确保安全生产,先责令停产,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需经我局审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障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查封三楼磷肥生产车间配电箱1个。

实施以上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务)清单第110号,《现场检查记录》(深宝)安监检记[2018]1446号。

三、对公司的影响

在上述安全事故中未发生人员伤亡。

公司在收到责令整改决定书后高度重视。松岗分公司生产设备建造于1995年,生产装置中部分设备老化、布局不合理,为了彻底解决环保以及安全隐患,公司制定了老系统生产线整治的具体方案。此次停产整改预计需要约30天时间,松岗基地复合肥产能约占公司总产能的15%。公司是全国统一物流配送,已启动安排贵港、徐州等基地协助,使原富余产能释放,解决松岗停产影响的产量,以满足市场销售需求。松岗分公司销售的区域主要为广东,而广东上半年旺季用肥季节已过,预计此次松岗分公司的停产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的影响很小。

公司将督促松岗分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政策相关要求,积极完善环保设施设备,争取早日恢复生产。公司将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对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