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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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8-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5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类别: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股份。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142,96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666,548,401股的0.0214%,限售股份起始日期为2015年4月27日,发行时承诺的持股期限为36个月。本次解锁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将全部解锁完毕。

4、解锁的限售股份拟定上市日期:2018年5月11日。

5、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共为44人。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成了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解锁”),具体公告如下: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6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份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2014年8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向符合授权条件的446名激励对象授予655.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4年8月29日,授予价格为5.97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份授予期间,因部分激励对象减少认购或行权资金不足,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实际授予激励对象由446名减至424名,授予股份数量由655.9万股减至629.25万股,该等股份上市日期为2014年11月24日,公司总股本由294,167,851股增至300,460,351股。

4、2015年1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郭万军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截止2015年5月22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300,460,351股减至300,300,111股。

5、2015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向符合授权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授予22.1万股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日为2015年4月27日,授予价格为17.85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份授予期间,因部分激励对象减少认购,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售授予股份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保持不变,但授予股份数量由22.1万股减至22.07万股,该等股份上市日期为2015年6月12日,公司总股本由300,300,111股增至300,520,811股。

6、2015年8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郑文波、李胜、吴和平、陆天草、邓小友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14,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41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相关解锁事宜,共计解锁3,735,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01,041,622股的0.6215%。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5年9月9日上市流通。截止2016年1月8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

7、2015年10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黄龙生、向世荣、徐娃林、郑红、张森峰、曾立辉、李黄张、胡建军、李少文、丰伟、王娟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72,402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截止2016年1月8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01,041,622股减至600,507,220股。

8、2016年1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志恒、高洁、韩腾飞、胡欣、吴开林、杨彦辉、张梁、张胜军、王强林、邹琨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7,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截止2016年3月23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00,507,220股减至600,250,220股。

9、2016年3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伟兴、丛伟成、高占炎、景发俊、龙胜、王国强、王向彪、谢建团、袁国进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52,6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截止2016年6月1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00,250,220股减至600,097,620股。

10、2016年4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59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相关解锁事宜,共计解锁130,9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00,250,220股的0.0218%。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核实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6年5月9日上市流通。

11、2016年8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李长水、肖德俊、陈海壮、关国雄、刘刚、钟文坚、张登奎、程化军、白锡峰、牛建平、赵浪浪、胡小冬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25,4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384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相关解锁事宜,共计解锁3,374,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00,097,620股的0.562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6年9月8日上市流通。截止2016年12月2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56,915,801股减至656,790,401股。

12、2017年3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程凯、梁朝国、刘国富、石木生、韦丽琼、徐慧、许春阳、杨传文、张杰、张庆伟、朱志华、邹磊、王尚勇、王海涛、侯龙云、李建勋、周喜红、许以团、张辉、赵岩中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31,3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截止2017年5月31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65,912,601股减至665,681,301股。

13、2017年5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51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相关解锁事宜,共计解锁118,9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65,912,601股的0.0179%。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7年5月16日上市流通。

14、2017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激励对象刘成伟、张明及预留授予股份激励对象吴荣法、肖伟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5,9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止2017年9月8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65,681,301股减至665,388,601股。

15、2017年9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360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相关解锁事宜,共计解锁4,168,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65,388,601股的0.6265%。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7年9月14日上市流通。

16、2017年11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已不符合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激励对象陈胜、杨利华及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尼四凯、卢保刚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7,600股全部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止2018年4月11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数由666,942,601股减至666,548,401股。

17、2018年4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邓建伟、付文成、李瑛琦、唐本熹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9,600股全部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登记注销、回购价格调整、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5年,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计算。在授予日后12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截至2018年4月27日,公司授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禁售期已届满36个月。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注:截至2018年4月27日,4名激励对象(邓建伟、付文成、李瑛琦、唐本熹)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9,600股进行回购注销,不予以解锁。本次解锁实际涉及激励对象为44名。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本次解锁的有关事宜。

三、本次解锁情况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5月11日。

2、本次解锁数量为142,96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666,548,401股的0.0214%。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4名。

4、各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激励对象持有股份已包括因公司实施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送红股2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8股)而增加的股份。本次解锁实施完毕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将全部解锁完毕。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达成事项进行了审查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部分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意见

经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44名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深圳市捷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共计142,960股解锁的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捷顺科技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成就,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本次解锁相应的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