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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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往来款情况的说明

2018-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18-069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往来款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监管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专项审计意见为公司2017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4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根据该专项说明所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截至2017年末,公司与联营企业“泛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管公司”)的其它应收款余额为4,480万元。现就该事项进一步说明如下: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前期公司将原全资子公司酒管公司50%股权转让给了关联方通海控股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2月19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目前酒管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公司直接持股40%、公司全资子公司泛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通海控股有限公司持股50%,酒管公司成为公司的联营企业,不再纳入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汇总表显示公司其他应收款酒管公司2017年期末余额为4,480万元。具体构成详见下表:

因对相关填报规则理解不够深入,汇总表将上述4,480万元往来性质汇总列示为“非经营性往来”。经核实,上述余额中,公司所属公司与酒管公司开展酒店租赁运营等业务形成的经营性其他应收往来款余额为4,180万元;酒管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时形成的非经营性其他应收往来款余额为300万元(公司及所属公司因酒店管理工程等业务形成对酒管公司的应付款项,公司及所属公司与酒管公司截至2017年末的实际往来款净额为公司应付酒管公司约1.17亿元,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款项业已结清。

特此说明。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046证券简称:泛海控股公告编号:2018-070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5月7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泛海”、“增持人”)的函件,称其自2017年5月5日(含当日,下同)起开始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经完成。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中国泛海本次增持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增持人: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增持计划: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中国泛海拟自2017年5月5日起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同时,中国泛海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计划增持期间:2017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5日,共12个月。

(四)计划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增持。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上述增持情况详见公司2017年5月6日、5月9日、5月11日、5月12日、5月23日、11月21日、11月24日、12月8日、12月9日、12月13日、12月16日、12月19日、12月26日、12月28日、12月29日、12月30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中国泛海共持有公司股份3,460,029,485股,占公司总股本5,196,200,656股的66.59%,其与一致行动人卢志强先生、泛海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能源”)合计持有公司3,585,789,2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01%。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中国泛海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489,326,7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15%;与一致行动人卢志强先生、泛海能源合计持有公司3,615,086,5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57%。

(六)增持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上述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中国泛海、卢志强先生及泛海能源均严格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未出现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

增持人自2017年5月5日起,在12个月内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增持人现已完成上述增持计划。

增持人的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中国泛海本次增持公司股份未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截至该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增持履行的信息披露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