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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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及转让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8-05-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72 证券简称:黄河旋风 公告编号:临2018-028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及转让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旋风”、“公司”、“上市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陈俊签署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并于2018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详细信息。

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及转让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0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一”)、《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及转让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1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二”),公司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后,回复如下:

问询函一

一、上海明匠2015年、2016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170万元、14,113万元,2017年净利润为9,872.27万元,远高于当初3,000万元、3,900万元、5,070万元的业绩承诺。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市公司将其出售予其原创始人,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2)上海明匠为公司于2015年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而来,公司在短期内又将标的资产出售予原交易对方,上述行为是否违反了《重组办法》第三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规定;(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是否违反了《重组办法》第四条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4)财务顾问是否遵守了《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已勤勉尽责。同时请公司独立董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上市公司将其出售予其原创始人,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上市公司和上海明匠业务跨度较大,强行控制有可能对上海明匠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带来不利影响,进而对上海明匠业务带来不利影响,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决定整体转让上海明匠的股权,并通过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俊关于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2018年4月25日,上市公司与陈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将所持上海明匠的100%股转让给陈俊,股权转让价款总计69,800.00万元。

上市公司与陈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交易双方谈判的结果;在对上海明匠失去控制的情况下,无法尽快对上海明匠进行审计评估,拖延下去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更大损失,上市公司董事会以确保黄河旋风的投资保值增值,实现投资成本收回,并实现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原则,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确定了该次交易。因此,上市公司将上海明匠出售予其原创始人陈俊,不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2)上海明匠为公司于2015年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而来,公司在短期内又将标的资产出售予原交易对方,上述行为是否违反了《重组办法》第三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规定

2015年,黄河旋风对上海明匠进行股权收购,目的是拓展公司业务领域,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加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改善主营业务收入结构,提高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同时上市公司也将期望藉此并购的契机,引入智能化生产设备和系统,通过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加快上市公司的发展,实现企业自身向智能化生产企业转型的目标。

2018年4月25日,上市公司与陈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标的资产上海明匠出售给原交易对方陈俊,其目的是在对标的资产失去有效控制的情况下,防止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带来更大损失而采取的应急解决措施。

上市公司收购上海明匠是为了实现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目的;但收购完成后,企业文化磨合及管理融入需要一定的过程,在整合过程中,上市公司与陈俊为首的上海明匠团队在管理理念和业务发展方面产生分歧,强行控制有可能对上海明匠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带来不利影响,进而对上海明匠业务带来不利影响,最终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对所持上海明匠股权进行转让,上述行为不属于违反《重组办法》第三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规定的情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是否违反了《重组办法》第四条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上海明匠完成后,对上海明匠采取“放、管、服”的管理思路,放即放权,给予上海明匠充分的经营自主决策权力,管即适度管理,利用ERP等工具,实施财务、业务管控;服即服务,上市公司为上海明匠的发展做好服务,包括平台服务、资金服务等方面。

鉴于上海明匠业务的开拓性、专业性、成长性,上市公司为了实现对其管理的平稳过渡,采取了企业文化、管理模式逐步融合的策略,目的是避免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的突然改变影响上海明匠的正常发展。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立足于更好发挥上海明匠优势,但管理层对智能制造行业在管理经验和人才储备方面准备不足,对并购投资存在的后续风险缺少预判和应对措施。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对上海明匠管理过程中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但管理效果与预期有差距。

(4)财务顾问是否遵守了《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已勤勉尽责

新时代证券作为黄河旋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市公司黄河旋风、并购重组标的上海明匠进行了尽职调查,对黄河旋风的申报文件、披露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黄河旋风发行股份购买上海明匠实施完成后,新时代证券应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持续督导期限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至2016年度,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结束;但由于业绩承诺与补偿等事项尚未履行完毕,新时代证券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财务顾问按照《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出具了持续督导工作报告和专业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新时代证券遵守了《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黄河旋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项目中已经勤勉尽责。

二、陈俊为上海明匠创始人,同时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其通过重组交易持有上市公司79,864,440股份,占比5.41%。请陈俊说明如下事项:(1)目前是否实质控制标的资产;(2)若是,在已将标的资产出售予上市公司后,却不配合审计工作的开展,是否违反了诚实守信义务;(3)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同时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上述行为是否侵犯了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投资者利益;(4)作为交易对方,是否违反了重大资产重组中做出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同时请公司独立董事、财务顾问针对交易对方的回复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目前是否实质控制标的资产

陈俊回复:是

(2)若是,在已将标的资产出售予上市公司后,却不配合审计工作的开展,是否违反了诚实守信义务

陈俊回复:我认为,上海明匠正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历史机遇期,加快市场开拓,提升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知名度和品牌价值,最终实现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是我优先考虑的事项。亦因此,这两年上海明匠业务发展较快,项目由小变大,客户由少变多,行业地位越来越高。技术出身的我,过于重视业务发展和技术进步,忽视管理的提升,导致审计所需资料未能及时提供,造成会计事务所未能及时出具审计报告,我负有管理责任。事发后,上市公司领导非常重视,多次批评教育,学习上市公司管理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我对财务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有管理责任,但不存在故意不配合审计工作,没有违反诚实守信义务行为。

(3)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同时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上述行为是否侵犯了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投资者利益

陈俊回复:基于我本人是明匠实际控制人,并不存在不配合审计工作的开展,业务量增加导致没有按时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并没有违反诚实守信义务行为,综上,没有侵犯上市公司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利益。

(4)作为交易对方,是否违反了重大资产重组中做出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陈俊回复:作为交易对方,陈俊完全按照上市公司相关流程执行,没有违反重大资产重组中做出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三、公告披露,上市公司与上海明匠业务跨度较大,公司管理理念、风险把控、发展思路与上海明匠出现分歧。公司的管理理念、企业文化无法在上海明匠实现,无法按照公司自身发展思路实质控制上海明匠。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对上海明匠是否进行过整合尝试,及具体的整合措施;(2)公司对上海明匠管理层的具体安排;(3)上市公司购买标的资产后,经过2年多经营,还无法将其管理理念、企业文化贯穿于标的资产,导致对其失去实质控制,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是否存在问题。同时请公司独立董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1)公司对上海明匠是否进行过整合尝试,及具体的整合措施

上市公司对上海明匠收购完成后,对上海明匠的整合措施如下:

1、财务管理

上市公司一直采用金蝶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为了便于财务核算、监督和统一管理,将上海明匠原来使用的用友财务软件,改为使用金蝶ERP财务模块,解决上海明匠与上市公司财务核算软件对接的问题。上市公司向上海明匠派驻财务负责人一名,加强对财务监督管理。

2、业务管控

上市公司投入资金,在上海明匠实施与上市公司相同的金蝶ERP系统,主要包括采购与仓储模块、人力资源模块、金蝶云之家等,以规范子公司治理,希望实现对上海明匠的有效管控。

3、人员管理

上市公司对上海明匠的组织架构和人员未做重大调整,赋予上海明匠原管理团队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以确保其管理机制的高效运行,保持管理和业务的连贯性,使其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运营管理、销售管理延续自主独立性,保障上海明匠的业务发展。

(2)公司对上海明匠管理层的具体安排

上市公司保留了以陈俊为核心的上海明匠管理团队,由原实际控制人陈俊出任上海明匠执行董事、总经理。

(3)上市公司购买标的资产后,经过2年多经营,还无法将其管理理念、企业文化贯穿于标的资产,导致对其失去实质控制,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是否存在问题

收购前,上市公司缺乏对智能制造行业的管理经验和人才积累,收购上海明匠后,为保障创始人团队的创业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公司完整保留原管理团队运营上海明匠业务。由于并购经验不足和企业文化融合不够,在对收购子公司的权限设置和治理结构设计上存在一定问题。

四、公告披露上市公司已无法按照公司自身发展思路实质控制上海明匠。请公司补充披露:(1)对上海明匠是否失去控制,失去控制的具体时点,对于丧失控制事项前期是否履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2)公司2015年通过重组收购上海明匠后,是否自始未控制过标的资产,请公司从上海明匠的董事会席位安排、日常经营管理决策等角度说明上海明匠自2015年收购至今的控制权实质归属情况、以前年度将其纳入合并报表是否合理;(3)若公司自始无法控制标的资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目的是否仅为将标的资产纳入合并报表以增加合并净利润。同时请公司独立董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对上海明匠是否失去控制,失去控制的具体时点,对于丧失控制事项前期是否履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4月25日,大信所对上市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日,上市公司出具了《关于2017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在该说明文件中明确:“2017年度审计期间,上海明匠不服从公司安排,不提供中介机构审计所需的资料,经母公司总经理办公函和律师函催告后仍不予配合,因此大信所无法对上海明匠2017年度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公司已失去对上海明匠的控制”。

鉴于审计机构无法按照正常程序开展审计工作,上市公司无法掌握上海明匠2017年度审计后的财务状况,因此,上市公司对上海明匠管理失去控制的时点为在2018年进行年报审计期间。

上市公司无法推动对上海明匠的审计工作、无法获取上海明匠经审计的财务情况,是上市公司在管理上失去对上海明匠控制的标志性事件,管理失控的时点为2018年对上海明匠进行审计的期间。失控过程是渐进的,有迹象但不明显,而且上市公司一直在努力尝试进行融合和管控,在失去控制的前期无法进行明确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对于上海明匠失去控制的信息披露日为2018年4月26日,即2017年度报告公告时点。

(2)公司2015年通过重组收购上海明匠后,是否自始未控制过标的资产,请公司从上海明匠的董事会席位安排、日常经营管理决策等角度说明上海明匠自2015年收购至今的控制权实质归属情况、以前年度将其纳入合并报表是否合理

上市公司于2015年11月份,完成对上海明匠的收购后,上市公司修订其公司章程,上海明匠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仅设立执行董事和监事职务,日常经营管理决策由执行董事完成;根据上海明匠公司章程,上海明匠的执行董事、监事由上市公司任免,有权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上市公司2015年完成对上海明匠全资收购,即对上海明匠具有法定控制权。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上市公司认为,以前年度将上海明匠纳入合并报表具有合理性。

(3)若公司自始无法控制标的资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目的是否仅为将标的资产纳入合并报表以增加合并净利润

上市公司不存在自始无法控制上海明匠的情况,上市公司对上海明匠进行收购,是为了拓展公司业务领域,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加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从而更好的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和回报广大投资者。不是单纯为了将标的资产纳入合并报表以增加合并报表的净利润。

五、公司以6.98亿元现金的价格将上海明匠转让给陈俊。而前次重组交易中,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取得了陈俊持有的上海明匠。请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上海明匠转让价格的作价依据,是否存在低价出售资产情形;(2)本次交易以现金方式而非股份回购注销的方式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违反前期约定。同时请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本次上海明匠转让价格的作价依据,是否存在低价出售资产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与陈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上海明匠100%股权转让价格为6.98亿元,6.98亿元作价依据:

第一、上市公司收购上海明匠支付的交易对价42,000.00万元,

第二、上市公司对上海明匠进行两次增资,金额为4,000.00万元,

第三、按照年化18%的收益率、两年半复利计算投资收益。

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点,由于对上海明匠无法进行审计,无法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无法确定,在此情况下该转让价格能够保障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不存在减值损失。该股权转让价格是交易双方进行谈判的结果。

(2)本次交易以现金方式而非股份回购注销的方式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违反前期约定

2015年5月20日,黄河旋风与陈俊、姜圆圆、沈善俊、杨琴华、黄河集团(合称“交易对方”)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没有关于股份回购注销的约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对于股权回购情况的约定如下:

在下列任一条件满足后,黄河旋风应在该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三十日内,由黄河旋风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计算五名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将交易对方五名补偿义务人持有的该等数量的黄河旋风股份划转至黄河旋风董事会制定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也不享有股利分配权,待承诺期届满注销。

第一、若2015年、2016年及2017年标的资产的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

第二、在承诺期届满后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承诺期内乙方五名补偿义务人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乙方五名补偿义务人已补偿现金数。

前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签订的协议,对于股份回购并注销的约定是针对业绩承诺做的约定,此外没有约定其他情况下的股份回购注销。现金交易能有利于交易的更快完成,采用现金交易更具有合理性。

六、公司在发行股份收购上海明匠的重组交易中,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2017年度的净利润做出了业绩承诺。而会计师无法确定标的资产是否完成了2017年业绩承诺。请公司补充披露:(1)是否还将继续确定标的资产是否完成业绩承诺;(2)在无法确定是否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形下将标的资产出售,是否变相豁免交易对方补偿义务。同时请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是否还将继续确定标的资产是否完成业绩承诺

2015年5月20日,上市公司与陈俊、姜圆圆、沈善俊、杨琴华、黄河集团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交易对方承诺上海明匠2015年、2016年、2017年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3,900万元、5,070万元。由于2017年度上海明匠未经审计,因此目前无法确定上海明匠是否完成了2017年业绩承诺。

上市公司2018年5月2日公告,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结合市场现状及股东建议,经与陈俊现场沟通交流达成如下共识:

(1)、公司接受陈俊提请,拟向上海明匠增派管理人员,加强并完善上海明匠的管理。

(2)、陈俊做出了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继续全职服务上海明匠,稳定上海明匠核心员工队伍,确保公司继续发展,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承诺。

目前,对于上海明匠重新审计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开始。上市公司将根据上海明匠的重新审计结果情况,继续确定标的资产是否完成业绩承诺。

(2)在无法确定是否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形下将标的资产出售,是否变相豁免交易对方补偿义务

上市公司不存在变相豁免交易对方补偿义务的意图,将根据上海明匠的重新审计结果情况,继续确定标的资产是否完成业绩承诺。

七、公司通过重组交易收购了上海明匠,却实质失去控制。请公司补充披露:(1)在重组交易中,双方是否对上海明匠的经营管理安排及所有权转移做出约定,交易对方是否违反了前次重组交易的相关约定;(2)上市公司是否会追究交易对方的违约责任。同时请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在重组交易中,双方是否对上海明匠的经营管理安排及所有权转移做出约定,交易对方是否违反了前次重组交易的相关约定

2015年5月20日,黄河旋风(甲方)与陈俊、姜圆圆、沈善俊、杨琴华、黄河集团(乙方)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协议第四条对于标的资产的交割约定如下:

“双方同意,标的资产应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交割。标的资产交割手续由标的公司负责办理,乙方应就办理标的资产交割提供必要协助。自标的资产变更至甲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基于标的资产的一切权利义务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协议第8条,对于交易完成后原管理层股东的任职要求约定如下:

“为保证标的公司持续稳定地开展生产经营,陈俊、沈善俊等两名原管理层股东承诺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仍需至少在标的公司任职36个月”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对于标的资产的交割及其交割后的权利义务、任职要求作出了约定,交易对方没有违反重组过程中关于资产交割和任职要求的相关约定。

(2)上市公司是否会追究交易对方的违约责任

在交易对方没有违反重组过程中关于资产交割和任职要求相关约定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不存在追究交易对方的违约责任。

八、公告披露,上市公司与陈俊约定上海明匠股权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时点为2017年9月30日。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上述约定对公司本年度年报财务数据的影响,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同时请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上述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018年4月25日,上市公司与陈俊签订关于上海明匠10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就交易条款谈判的结果,协议中对所有权与风险转移时点的确认,是为便于双方厘清标的资产所有权衍生出来的风险与权益。

协议约定在陈俊按期付款的前提下,上海明匠股权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时点为2017年9月30日。此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2)上述约定对公司本年度年报财务数据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公司与陈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时点,属于商业交易谈判中对权利义务划分的时点,对上市公司向上海明匠实施控制不构成影响,上市公司在2017年年报中合并上海明匠财务数据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问询函二

一、公告显示,你公司认为,陈俊的《申请函》属于对《股权转让协议》的单方撕毁行为,请说明:(1)你公司对陈俊提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申请的态度,是否仍坚持向陈俊转让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2)如陈俊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你公司有何应对措施,是否拟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请财务顾问核实并发表意见。

回复:

(1)你公司对陈俊提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申请的态度,是否仍坚持向陈俊转让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

上市公司正在对陈俊提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申请进行研究评议,是否继续转让上海明匠100%股权,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定。

(2)如陈俊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你公司有何应对措施,是否拟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充分尊重中小投资者意愿,相关议案将按照程序进行审议。

对陈俊提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申请,按照公司审议程序,如果不同意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将不会生效,对方不存在违约责任。反之,上市公司保留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我部关注到,在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陈俊先生申请函的公告》前,每日经济新闻等相关媒体上已出现《黄河旋风两跌停后失控门剧情反转陈俊发函取消回购上海明匠》的独家报道,称“陈俊本人接受每经记者独家采访,并向记者表示,拟向上市公司发一个澄清函和一个取消交易的函,并透露愿意接受审计。”请交易对方陈俊明确说明上述报道是否属实,请财务顾问核实并发表意见。

回复:

(1)请交易对方陈俊明确说明上述报道是否属实

陈俊回复:回购协议与不配合审计公告发布后,“每日经济新闻”进行了报道,由于文章标题把本次公告内容写得矛盾较为激烈,造成较大社会舆论压力,为了尽快平复,站在保护投资人利益角度出发,我在向上市公司发送了《澄清函》与《申请函》之后,随即向“每日经济新闻”传达了相关信息,但确实是忽视了公告时间与发函时间上存在一定时间差的问题。在本次问题之后,相关监管领导及上市公司领导对我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我也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尽管本次与媒体沟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违背了信息披露规则。我保证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上市公司各项制度规则,尤其是信息披露规则,请交易所批评教育并严格监督。

特此公告。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