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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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8-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8-035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金额:28,470,647.03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公司控股孙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公司”)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苏0582民初5013号],涉及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国际”)及扬州公司诉被告邬品华追偿权纠纷;长江国际、扬州公司已同时向法院申请保全相应财产或银行存款。

一、诉讼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主体及受案法院

原告:(1)长江国际;(2)扬州公司

被告:(1)邬品华;(2)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3)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4)卢进娣

受案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诉称事实与理由

扬州公司原名仪征国华石化仓储有限公司,2013年11月由长江国际收购,现为长江国际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时,扬州公司原股东邱建峰、吴建高、卢进芬未向长江国际披露扬州公司为被告邬品华对外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重大事项。上述股权转让后,肖菲、于荣祥两人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邬品华等人清偿民间借贷本息,并要求扬州公司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两案经多级法院受理,部分支持了肖菲、于荣祥两人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认定,扬州公司为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上述两案处理过程中,扬州公司为查明案情支付了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并根据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代偿了两案所有的债务。两原告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1月5日、2016年4月20日、2016年7月28日、2017年6月3日、2017年10月25日、2017年12月9日、2018年4月14日、2018年4月2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公告临2014-048《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6-027《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6-043《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17-024《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17-046《公司关于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2017-048《公司关于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2018-024《关于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2018-028《公司关于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2)(3)共同赔偿两原告28,470,647.03元及利息(以28,470,647.03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4)赔偿原告损失10,401,431.07元及利息(自垫付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8,470,647.03元及利息包括其中10,401,431.07元及利息);

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