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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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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2018-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山东地矿 公告编号:2018-043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公司出具《关于对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27号),对公司董事长张虹先生、总经理张宪依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马立东先生及财务总监薛希凤女士出具《关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28号-31号),现将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公司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截止2018年4月30日,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一季度报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一、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尽快编制、审议、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一季度报告。

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三、你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完善、落实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张虹、张宪依、马立东、薛希凤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截止2018年4月30日,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一季度报告。张虹作为公司董事长、张宪依作为公司总经理、马立东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薛希凤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说明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公司将按照上述决定书相关内容进行整改并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山东地矿 公告编号:2018-044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及2014年度利润承诺股份

补偿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度业绩承诺补偿股份采用分步赠与的实施方式,应赠与股份总数为101,323,895股,首批已赠与的股份总数为65,074,611股,本次司法过户股份总数为9,583,455股,过户完成后公司将积极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申请实施股份解除限售并赠与。

2.公司后续进行的业绩承诺股份赠与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仍为2015年7月17日,敬请具有受偿权的投资者在2014年度业绩补偿完成前不要进行证券账户的注销、资料变更和股份转托管等操作,以免影响后续赠与股份的到帐,具体实施日期以届时公司公告为准。

3.如有受偿权的投资者证券账户于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7日之后发生变化,请及时联系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便顺利实施股份赠与。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东地矿)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决定书》([2017]鲁执37号之三)及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诉讼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褚志邦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度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一案的民事判决([2016]最高法民终472号)中,将被执行人褚志邦、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应补偿股份司法过户给公司。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1月10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公司诉讼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褚志邦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度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一案的终审判决([2016]最高法民终472号)。

2017年5月10日,公告送达判决书期满,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17]鲁执37号。

2017年9月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褚志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年12月22日,因刘爱秀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承诺,同意代褚志邦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刘爱秀所持1,697,522股山东地矿(证券代码000409)股票,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司法冻结手续。

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至今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40、2015-046、2015-064、2016-017、2017-004、2017-042、2017-076、2017-096、2018-003)。

二、本次执行情况

(一)山东省高院裁定情况

公司本次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鲁执37号之三)主要裁定内容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557,017股“山东地矿”股票、被执行人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6,328,916股“山东地矿”股票以及第三人刘爱秀持有的1,697,522股“山东地矿”股票的冻结。

2.将被执行人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557,017股“山东地矿”股票、被执行人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6,328,916股“山东地矿”股票以及第三人刘爱秀持有的1,697,522股“山东地矿”股票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裁定执行情况

2018年5月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鲁执37号之三)将被执行人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557,017股“山东地矿”、被执行人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6,328,916股“山东地矿”以及第三人刘爱秀持有的1,697,522股“山东地矿”股票过户至公司证券账户。

本次司法过户的股份总数合计为9,583,455股,均为首发后限售股。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公司将积极配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财产的强制执行,并根据执行情况积极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申请执行股份解除限售并赠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后续进行的业绩承诺股份赠与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仍为2015年7月17日,敬请具有受偿权的投资者在2014年度业绩补偿完成前不要进行证券账户的注销、资料变更和股份转托管等操作,以免影响后续赠与股份的到帐,具体实施日期以届时公司公告为准。

如有受偿权的投资者证券账户于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7日之后发生变化,请及时联系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便顺利实施股份赠与。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鲁执37号之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