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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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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8-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 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39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70,229,884.03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 2016年9月2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川巨凯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巨凯”)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5,566.81万元,并要求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2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2”号公告。

2.2016年9月27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甘肃中海龙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中海龙”)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4,819.38万元,并要求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灿文、仲瑾、江福兴、黄胤、李清波、陈桂玲、陈灿明、陈淑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0月11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2”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8年3月26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四川巨凯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四川巨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37,220,861.04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2016年6月30日为13,937,551.99元,此后以37,220,861.04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律师费100,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

2.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对四川巨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四川巨凯追偿。

3. 公司对杨水平提供的位于泸州市忠山路1段5号7幢1单元13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就上述债务,在25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4.公司对杨水平、詹克静提供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88号10幢2层195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就上述债务,在1,8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5.公司对石庆华、张红芽提供的位于成都武侯区潮音路109号5栋4单元10层1003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就上述债务,在8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6.如果四川巨凯及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 本案案件受理费319,750元,由公司负担21,638元,由四川巨凯、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共同负担298,122元。

(二)2018年4月18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甘肃中海龙合同经济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甘肃中海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截止2016年6月30日所欠货款33,009,022.99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及保全费5,000元。

2.陈灿文、仲瑾、江福兴、黄胤以4,000万元为限对甘肃中海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甘肃中海龙追偿。

3. 李清波、陈桂玲以3,500万元为限对甘肃中海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甘肃中海龙追偿。

4. 若甘肃中海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 本案案件受理费282,769元,由公司负担75,924元,由甘肃中海龙、陈灿文、仲瑾、江福兴、黄胤、李清波、陈桂玲共同负担206,845元。本案鉴定费34,000元,由李清波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