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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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2018-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100证券简称:东方材料0公告编号:2018-031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理财金额:本次委托理财总金额为5,000万元企业闲置自有资金。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理财期限:60个月(该信托成立日至今已存续5个月,经受托人同意信托存续期满一年后可转让份额)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合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油墨”)拟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华宝-宝洛丰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利用自有闲置资金5,000万元认购华宝-宝洛丰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本次拟购买信托产品基本情况如下:

2018年5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理财产品的议案》(东方材料2018-030公告)。

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协议主体基本情况

(一)受托人基本情况

受托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可炳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9层

注册资本:374,4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委托人基本情况

委托人: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家驹

住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崇福大道2320号

注册资本:29,572.3127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环保型溶剂油墨、聚氨酯胶粘剂;甲苯、二甲苯、异丙醇、乙醇、乙酸乙酯、乙酸丁酯、2-丁酮、4-甲基-2-戊酮的批发(直拨直销售)。 环保型水性油墨、PCB电子油墨的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化工原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普通货物运输。

委托人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受托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说明

华宝-宝洛丰盈信托资金用于QDII产品及股权收益权投资(视情况而定)以间接参与普洛斯私有化项目。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并以信托财产为限按信托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二)信托计划规模与期限

1、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项下,募集信托单位份数不超过4.38亿美元对应的等值人民币,优先信托单位份数与次级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不超过2:1。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调整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2、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为60个月+X(60个月为投资期,X为退出期,投资期在《回购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被延长,退出期期限将根据届时信托计划退出的具体方式由受托人确定),自信托成立日起计算。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本信托期限。

(三)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信托利益计算

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信托单位的期间信托利益按以下方式计算:

2、信托利益分配

(1)受托人以全部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并扣除向垫付信托费用的沣沅弘返还其已垫付未返还的信托费用后的余额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受托人以资金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3)根据财务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自2018年1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应当缴纳增值税。若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缴纳增值税及其他税费的,则受托人有权以扣除该等税款后以及其他信托财产费用并扣除向垫付信托费用的沣沅弘返还其已垫付未返还的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为限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委托人认可并确认若发生该等情况,不视为受托人对于本合同及信托文件的变更,亦不视为受托人的违约。

(4)本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可在信托文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整,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政策亦有可能发生变化,以上调整和变化均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承担的增值税及附加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受益人所获分配的信托利益。委托人、受益人认可并确认若发生该等情况,不属于受托人违约或者未尽责。

(四)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由于设立信托计划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书面说明。

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按本信托合同的规定交付认(申)购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

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的活动。

对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受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根据本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根据本信托合同的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信托计划成立后,以受托人名义开立专用的银行账户,并享有包括根据信托文件处置账户内资产、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人的权利。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前提条件是,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了发生该等费用、债务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信托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

根据本信托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分别记账,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保密义务。

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信托保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321号

四、风险控制分析

1、公司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产品的分析、评估建议及执行跟踪,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授权和管控体系,能够审慎进行决策和审批。

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所投产品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理财,可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或较低风险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六、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金额为5,000万元。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