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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96证券简称:丰林集团公告编号:2018-031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4月9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因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刘卫军、钟作杰、刘鹏、兰地离职,根据《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相关要求,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刘卫军、钟作杰、刘鹏、兰地已获授未解锁尚待注销的2,460,000股所享有红利可撤销,不参与本次分红。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7年度公司(母公司)净利润为71,848,507.54元,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7,184,850.75元后,公司拟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指定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958,184,000.00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57,491,040.00元(含税)。截止审计报告日公司存有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离职的,其所享有红利可撤销,拟分配发放的实际红利为57,343,440.00元(含税)。

4. 除权(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限制性股票未解锁待注销部分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每股获得的现金分红数额不变。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控股股东丰林国际有限公司 (FENGLIN INTERNATIONAL LIMITED) 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2)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部分的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率,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因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而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税率为10%。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0.054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6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公司代扣代缴。)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71-6114839

邮箱:IR@fenglingroup.com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