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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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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初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18年4月1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64),详细披露了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1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嘉善县,根据相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2月7日中麦控股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保理合同》,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若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协商不成,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该《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保理合同》,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处理。上述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合意,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即《保理合同》中的乙方,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本案标的超过5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广东省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且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深圳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深圳中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