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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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三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8-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57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三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董事会于2018年5月10日上午11时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5月7日以电话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6人,会议由董事长武吉伟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山东高速环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昆山”)与山东高速环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基于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开展的3.80亿元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公司持有的东旭昆山51%的股权为该笔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以上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58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召开第八届第三十七次董事会,以6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山东高速环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董事会同意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昆山”)与山东高速环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高速租赁”)基于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开展的3.80亿元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公司持有的东旭昆山51%的股权为该笔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以上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融资租赁方式

东旭昆山与山东高速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等系列协议,以自身拥有的评估值为4.25亿元的资产与山东高速租赁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合计融资人民币 3.8亿元,租赁期限为起租日起3年,山东高速租赁向东旭昆山支付租赁物价款之日即为起租日。东旭昆山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东旭昆山向山东高速租赁支付留购价款人民币壹元,留购价款支付完毕,东旭昆山享有租赁物所有权。

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山东高速环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000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马宁

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

经营范围:直接租赁、售后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从事本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医疗器械的销售(凭许可证经营)、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

与公司关系: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四、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2391312X0

住所: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蓬溪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注册资本:9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平板显示材料及其配套电子元器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销售;液晶显示技术的咨询及服务;通讯设备、计算机、电视机的销售及售后服务;机械设备的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下限下属分支机构经营:彩色滤光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维修服务;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的研发、设计、销售及维修服务;电真空玻璃器件及配套电子元器件的销售及维修服务。

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东旭昆山88.89%股权,昆山开发区国投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东旭昆山11.11%股权,东旭昆山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截至目前,东旭昆山公司不存在担保、诉讼或仲裁等事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1、被担保公司: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东旭昆山的总资产103,610.33万元,总负债13,803.49万元,净资产89,806.84万元,资产负债率13.32%。2017年1-12月东旭昆山营业收入8,117.36万元,利润总额-50.99万元,净利润-50.99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8年3月31日,东旭昆山的总资产100,773.04万元,总负债10,996.1万元,净资产89,776.94万元,资产负债率10.91%。2018年1-3月东旭昆山营业收入471.18万元,利润总额-29.89万元,净利润-29.8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五、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股权质押担保。

担保金额:东旭昆山与山东高速租赁《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3.80

亿元;

担保期限:《保证合同》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若两个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不一致,则以时间靠后者为准)后两年止;《股权质押合同》担保期限为自质权设立之日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止。

其他条款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六、董事会意见

东旭昆山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公司募投项目“第5代TFT-LCD用彩色滤光片(CF)生产线项目”的实施主体,肩负着公司彩色滤光片产品的生产、销售重任。为了支持子公司的生产及发展,增强其综合实力,保证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董事会同意公司为东旭昆山的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以公司持有的东旭昆山51%的股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396,000万元(含本次担保总计3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396,000万元(含本次担保3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1%。截至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八、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三十七次董事会决议;

2、东旭昆山与山东高速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 059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8年5月10日(星期四)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9日15:00至2018年5月10日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龚昕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人,代表股份数1,298,443,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66%,(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数股1,256,945,8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94%,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数1,42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数41,497,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72%,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2018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签订的〈采购服务框架协议〉债权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银行贷款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7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共计1,251,838,319股进行了回避表决。议案5和议案8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一)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平均 梁峰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60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

河北辖区上市公司2018年度投资者

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18年4月20日发布了2017年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深入全面地了解公司2017年年报情况、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公司定于2018年5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00-17:00参加河北证监局举办的主题为“携手共建互信共赢投资者关系”的河北辖区上市公司2018年度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

本次年度集体接待日将在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全景·路演天下”( http://rs.p5w.net)参与交流。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61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22号文《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1,104,928,457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49,999,994.5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08,073,597.53元。2016年8月12日,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6)第105007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841号文《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7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01,101,556.27 元。2017年12月7日,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7)第105007 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在已有募集资金专户的基础上,于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华支行(以下简称“衡水银行荣华支行”)新增开立了2017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于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农商行”)新增开立了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两个账户均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公司本次新开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详情如下:

2018年5月10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与衡水银行荣华支行、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包头农商行、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衡水银行荣华支行和中天国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是甲方1的全资子公司,为其“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实施主体广西源正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母公司。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075414200011,截止2018年4月1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4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储,并仅可将募集资金增资广西源正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储存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储存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储存及监管事宜。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东阳、张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对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

11、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应先由各争议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协议签订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2、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包头农商行和广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800301220000000140392,截止2018年5月1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零元整(小写: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第8.5代线TFT-LCD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划款申请材料注明的资金用途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资金用途不一致的,乙方应拒绝划款,并通知丙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健、石建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乙方不得擅自对本专户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限制转出措施。如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本专户办理查封、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限制转出措施的,乙方应在对本专户采取相关措施后当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以便甲方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由于本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本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如丙方在该项目下的持续督导责任提前终止,自丙方持续督导责任终止之日,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解除。甲方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备案后公告。

专户资金支出完毕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申请办理募集资金账户销户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账户募集资金支出完毕前,乙方不得受理甲方销户申请。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各持壹份,丙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