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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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送达公告

2018-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决定,本所将视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奚圣虎先生:

经查明,你在作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规定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9.3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所已要求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你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8〕第14号),因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送达有关《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电话:0755-88668686)。

依照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

未在本公告发布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等权利,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本公告已抄送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5月9日

关于伊犁农四师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伊犁农四师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定于2018年5月15日起在本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伊犁农四师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代码“112663”,证券简称“18农四01”,发行总额6亿元,票面利率6.05%,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支付2015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等

五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15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2016年辽宁省政府专项债券(一期)、2016年辽宁省政府专项债券(二期)、2016年辽宁省政府专项债券(三期)、2016年辽宁省政府专项债券(四期)将于2018年5月25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510”,证券简称为“国债1510”,是2015年5月25日发行的5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99%,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995元。

二、2016年辽宁省政府专项债券(一期)证券代码为“109977”,证券简称为“辽宁16Z1”,是2016年5月25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83%,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83元。

三、2016年辽宁省政府专项债券(二期)证券代码为“109978”,证券简称为“辽宁16Z2”,是2016年5月25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05%,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05元。

四、2016年辽宁省政府专项债券(三期)证券代码为“109979”,证券简称为“辽宁16Z3”,是2016年5月25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3%,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3元。

五、2016年辽宁省政府专项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980”,证券简称为“辽宁16Z4”,是2016年5月25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3%,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65元。

六、本所从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24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七、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24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8年5月25日除息交易。

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发行人划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景晓军给予公开

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景晓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景晓军在任子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创业板上市前与他人签订了《股权转让与代持协议》,代持的股份为310万股,占任子行IPO前总股本的5.85%,占IPO后总股本的4.38%。景晓军直到2014年才回购上述股份。但是,景晓军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未如实申报上述股东持股、股份转让与代持情况,导致任子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2012年至2014年期间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均未准确、完整地披露上述股东持股、股份转让与代持情况。

景晓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3条、第3.1.7条、第3.1.8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3条、第3.1.7条、第3.1.8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做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景晓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景晓军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信为本、规范运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