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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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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七)

2018-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创兴资源 编号:临2018-030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4月5日至2018年5月11日公司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7)沪01民初384号、(2017)沪01民初393号、(2017)沪01民初400号及(2017)沪01民初403号四份《民事判决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法院已对14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案件”、“本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14名自然人

被告: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合计人民币2,645.47万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及利息);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对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处罚,被告存在虚假陈述违法行为。

4、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至2017年9月7日期间公开开庭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根据《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5年6月19日,系被告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之日;原告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创兴资源股票自揭露日至基准日大幅下跌主要受市场因素的影响,投资者的相应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缺乏关联,该部分损失不应属于被告的赔偿范围,被告所应赔偿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为各原告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扣除60%,在此基础上按原告实际佣金比例或是法院酌定比例计算佣金损失,驳回其中1名不存在亏损的原告所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等诉求;对9名原告的利息主张给予支持。

二、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4名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合计人民币1,089.26万元、佣金损失合计人民币0.35万元及其中9名原告的相关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合计人民币16.84万元,被告负担合计人民币11.23万元。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应由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初384号]。

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初393号]。

3.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初400号]。

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初403号]。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创兴资源 编号:临2017-031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五)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14名自然人原告诉求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2,645.47万元并承担诉讼案件的受理费。法院已陆续对该等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按原告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扣除60%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在此基础上按原告实际佣金比例或是法院酌定比例计算佣金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司已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各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对公司的影响: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公司已于2017年度按照会计政策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计提预计负债并列入营业外支出1,089.26万元。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本次公司上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部分股票投资者以其投资损失与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类诉讼,诉求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6日至2017年8月23日发布的相关诉讼公告。

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受理后陆续开庭审理,并于近期逐渐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于2018年4月5日至2018年5月11日收到了法院发来的(2017)沪01民初384号、(2017)沪01民初393号、(2017)沪01民初400号及(2017)沪01民初403号等4份《民事判决书》。根据前述4份《民事判决书》,14名自然人原告诉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2,645.47万元并承担诉讼案件的受理费,法院判令公司按原告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扣除60%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在此基础上按原告实际佣金比例或是法院酌定比例计算佣金损失以及赔偿部分原告的利息主张。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2日就该等诉讼案件的判决发布的相关公告。

就上述一审判决,本公司于近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的上诉状。

二、本次公司上诉的内容及其理由

1、诉讼当事人

(1)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被上诉人:上述4份《民事判决书》中的14名自然人原告

2、上诉请求及其理由

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应由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384号、(2017)沪01民初393号、(2017)沪01民初400号及(2017)沪0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各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根据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司已于2017年度按照会计政策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计提流动负债并列入营业外支出1,089.26万元。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

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发布了《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四)》(临2018-020号),就公司对于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4月4日收到的(2017)沪01民初362号、(2017)沪01民初363号、(2017)沪01民初377号、(2017)沪01民初383号、(2017)沪01民初467号、(2017)沪01民初681号及(2017)沪01民初1024号等7份《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相关案件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事宜进行了披露。

公司于近期收到了上述(2017)沪0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中1名自然人原告的《民事上诉状》,该自然人原告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改判由本公司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2)该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本公司承担。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