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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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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8-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9 证券简称:辽宁成大 编号:临2018-038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辽宁成大”)董事会于2018年5月8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8年5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传真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公司董事9名,出席会议董事9名。会议内容同时通知了公司监事。会议由董事长尚书志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公司所属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符合《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议案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大生物”)境外上市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作为成大生物的控股股东,符合《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的以下条件:

1、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约为人民币51,450.02万元及94,780.41万元及144,616.80万元。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

公司不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或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作为对成大生物出资申请境外上市的情形。

3、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8〕1068号),公司2017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44,616.80万元,成大生物2017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5,586.20万元,辽宁成大股权比例60.54%,按权益享有的净利润为33,651.70万,所占比例为23.26%。公司按所有者权益享有的成大生物的净利润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8〕1068号),公司2017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人民币2,004,421.84万元,成大生物2017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人民币252,073.95万元,辽宁成大股权比例60.54%,按权益享有的净资产为152,605.57万元,占辽宁成大合并报表净资产的7.62%。公司按所有者权益享有的成大生物的净资产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5、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1)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的主营为针、棉、毛织品、服装进出口业务及国家统一经营外的商品进出口业务。成大生物的主营为疫苗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和成大生物业务划分清晰,概无与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情况。成大生物从公司分拆后,公司(除持有成大生物股权外)并无于任何生物医药业务中拥有任何权益。

(2)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资产、财务独立

公司和成大生物均拥有与各自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各自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产、生产设施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公司和成大生物均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辽宁成大和成大生物均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辽宁成大和成大生物均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综上,公司与成大生物资产、财务独立。

(3)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成大生物拥有独立的管理团队,管理团队人员与辽宁成大不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

6、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

截至2018年4月27日,公司及成大生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成大生物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6,907,177股,占成大生物总股本4.5109%,未超过成大生物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符合《通知》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

7、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采取了必要措施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形。

8、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被列入各领域监管部门公布的黑名单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所属成大生物境外上市符合《通知》的相关规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关于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方案的议案

成大生物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发行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发行时间:公司拟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发行时间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进展情况决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发行方式:香港公开发行及国际配售。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可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规则于美国向合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2)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3)日本非上市公开发行(POWL)(若需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4、发行规模: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最低发行比例等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本次发行的H股股数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未考虑超额配售权的行使),并可授予簿记管理人不超过上述发行的H股股数15%的超额配售权。最终发行数量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及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5、定价方式:本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通过订单需求和簿记建档,根据发行时国内外资本市场情况、参照同类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估值水平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6、发行对象:本次H股发行对象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境外(包含港澳台)投资者及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7、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以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而可能有所不同,但仍会基本按照比例分摊。此外,公开发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设定“回拨”机制。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依据市场惯例和香港上市规则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

在本次国际配售分配中,可考虑基石投资者。本方案的公告在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内均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股份非经注册或享有适当豁免不得在美国发行或出售。

由于该方案为初步方案,尚须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香港联交所核准,为确保成大生物到境外上市的申请工作顺利进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或调整成大生物境外上市方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逐项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关于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的议案

现公司与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大生物”)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做到了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各业务板块间能够独立自主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成大生物境外上市后,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将按照《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聘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公司财务顾问,尤其就确保公司在成大生物到境外上市后仍然具备独立的持续上市地位、保留的核心资产与业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并持续督导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关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的议案

公司的各项业务目前都保持良好的发展趋势,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大生物”)与公司其他业务板块之间保持高度的业务独立性,成大生物的境外上市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

通过本次分拆上市,预计成大生物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其收入和利润将同步反映到公司的会计报表中,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财务表现。此外,成大生物境外上市后将会增加新的融资渠道,为后续研发和生产提供更好的资金保障,进一步巩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力促进公司战略升级与可持续发展。

综上,成大生物境外上市后,公司能够继续保持较好的持续经营与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将成大生物分拆并在境外上市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成大生物分拆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大生物”)境外上市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公司董事长及/或总经理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成大生物本次境外上市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代表公司全权行使在成大生物的股东权利;

2、决定有关成大生物境外上市事宜相关事宜(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事项除外);

3、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成大生物境外上市相关事宜进行调整变更(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事项除外);

4、全权处理成大生物本次分拆境外上市向香港联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提交相关申请等有关事宜;

5、与本次分拆境外上市相关的其他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修改、签署、递交、接收、执行必要的协议和法律文件,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等;

6、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8个月内有效。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召开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特提请公司董事会同意:

1、授权公司董事长择机确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召开时间;

2、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向公司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0739 证券简称:辽宁成大 编号:临2018-039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辽宁成大”)监事会于2018年5月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8年5月11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并作出决议。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武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公司所属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符合《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议案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大生物”)境外上市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作为成大生物的控股股东,符合《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的以下条件:

1、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约为人民币51,450.02万元及94,780.41万元及144,616.80万元。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

公司不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或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作为对成大生物出资申请境外上市的情形。

3、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8〕1068号),公司2017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44,616.80万元,成大生物2017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5,586.20万元,辽宁成大股权比例60.54%,按权益享有的净利润为33,651.70万,所占比例为23.26%。公司按所有者权益享有的成大生物的净利润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8〕1068号),公司2017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人民币2,004,421.84万元,成大生物2017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人民币252,073.95万元,辽宁成大股权比例60.54%,按权益享有的净资产为152,605.57万元,占辽宁成大合并报表净资产的7.62%。公司按所有者权益享有的成大生物的净资产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5、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1)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的主营为针、棉、毛织品、服装进出口业务及国家统一经营外的商品进出口业务。成大生物的主营为疫苗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和成大生物业务划分清晰,概无与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情况。成大生物从公司分拆后,公司(除持有成大生物股权外)并无于任何生物医药业务中拥有任何权益。

(2)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资产、财务独立

公司和成大生物均拥有与各自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各自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产、生产设施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公司和成大生物均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辽宁成大和成大生物均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辽宁成大和成大生物均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综上,公司与成大生物资产、财务独立。

(3)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成大生物拥有独立的管理团队,管理团队人员与辽宁成大不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

6、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

截至2018年4月27日,公司及成大生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成大生物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6,907,177股,占成大生物总股本4.5109%,未超过成大生物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符合《通知》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

7、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采取了必要措施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形。

8、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被列入各领域监管部门公布的黑名单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所属成大生物境外上市符合《通知》的相关规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关于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方案的议案

成大生物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发行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发行时间:公司拟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发行时间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进展情况决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发行方式:香港公开发行及国际配售。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可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规则于美国向合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2)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3)日本非上市公开发行(POWL)(若需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4、发行规模: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最低发行比例等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本次发行的H股股数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未考虑超额配售权的行使),并可授予簿记管理人不超过上述发行的H股股数15%的超额配售权。最终发行数量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及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5、定价方式:本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通过订单需求和簿记建档,根据发行时国内外资本市场情况、参照同类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估值水平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6、发行对象:本次H股发行对象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境外(包含港澳台)投资者及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7、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以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而可能有所不同,但仍会基本按照比例分摊。此外,公开发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设定“回拨”机制。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依据市场惯例和香港上市规则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

在本次国际配售分配中,可考虑基石投资者。本方案的公告在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内均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股份非经注册或享有适当豁免不得在美国发行或出售。

由于该方案为初步方案,尚须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香港联交所核准,为确保成大生物到境外上市的申请工作顺利进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或调整成大生物境外上市方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逐项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关于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的议案

现公司与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大生物”)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做到了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各业务板块间能够独立自主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成大生物境外上市后,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将按照《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聘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公司财务顾问,尤其就确保公司在成大生物到境外上市后仍然具备独立的持续上市地位、保留的核心资产与业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并持续督导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关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的议案

公司的各项业务目前都保持良好的发展趋势,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大生物”)与公司其他业务板块之间保持高度的业务独立性,成大生物的境外上市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

通过本次分拆上市,预计成大生物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其收入和利润将同步反映到公司的会计报表中,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财务表现。此外,成大生物境外上市后将会增加新的融资渠道,为后续研发和生产提供更好的资金保障,进一步巩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力促进公司战略升级与可持续发展。

综上,成大生物境外上市后,公司能够继续保持较好的持续经营与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将成大生物分拆并在境外上市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成大生物分拆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大生物”)境外上市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公司董事长及/或总经理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成大生物本次境外上市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代表公司全权行使在成大生物的股东权利;

2、决定有关成大生物境外上市事宜相关事宜(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事项除外);

3、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成大生物境外上市相关事宜进行调整变更(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事项除外);

4、全权处理成大生物本次分拆境外上市向香港联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提交相关申请等有关事宜;

5、与本次分拆境外上市相关的其他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修改、签署、递交、接收、执行必要的协议和法律文件,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等;

6、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8个月内有效。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