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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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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山东地矿 公告编号:2018-045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4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3日--2018年5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3日15:00至2018年5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57-1号济南高新万达J3写字楼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18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12人,代表股份164,736,1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2423。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2人,代表股份95,409,1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67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0人,代表股份69,326,9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68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为15,293,335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2.9932%。

2.会议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关于重新选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698,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反对37,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255,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9%;反对37,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波涛、董健

(三)结论性意见:

经合理审查并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山东地矿 公告编号:2018-046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度报告,公司无法在2018年5月1日前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现将相关风险事项披露如下:

一、重大风险情况说明

1.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即2018年5月2日)起被实施停牌。

2.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深圳交易所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3.若公司在2018年5月2日(含2018年5月2日)被实施停牌后的两个月内,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且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为负值,公司将出现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则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当日继续停牌1天,自复牌之日起,深圳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4.若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13.2.1第(六)项规定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深交所将可能暂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5.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出现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相关2017年年度报告,深交所将可能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6.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深交所将可能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二、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原因

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改聘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

2018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池州市东方辰天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要求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改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函》要求重新选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同时公司收到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来函,基于与公司就办公楼出资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审计业务约定。根据上述原因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推荐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后续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重新选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3)。

三、解决方案

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选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选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将全力配合新任审计机构的工作,尽早完成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

四、披露时间安排

公司争取2018年6月28日前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度报告,

但不排除最终无法按期完成的可能性。

公司现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4日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8]第179473-020108-0818121-4号

致: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18年4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相关公告,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如期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4日14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57-1号济南高新万达J3写字楼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18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虹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年5月13日(星期日)—2018年5月14日(星期一),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9:30至11:30,13:00至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3日15:00至2018年5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 于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9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5,409,174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18.6736% ;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9,326,939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13.5687%;

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为15,293,335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2.9932%。

本次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4,736,113

股,占公司2018年5月9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股的32.242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决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一项:

议案《关于重新选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公告内容相符;公司的股东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议案《关于重新选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698,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反对37,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255,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9%;反对37,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 通过 (通过\未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项浩 见证律师:王波涛

董健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