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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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8-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69 股票简称:普路通 公告编号:2018-033号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4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3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4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21楼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张云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180,742,5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004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7人,代表股东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0,742,5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004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3、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4,5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17%。

本次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逐项审议并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742,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5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742,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5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742,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5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742,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5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742,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5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742,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5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连果、张荷怡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