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公告编号:2018-098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4日—2018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15:00-2018年5月15日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贤水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41,794,5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8,476,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318,4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688,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741,793,8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687,3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弃权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二)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741,793,8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687,3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弃权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三)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741,793,8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687,3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弃权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四)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741,793,8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687,3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弃权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741,793,8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687,3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弃权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六)审议通过《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741,793,8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687,3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弃权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741,793,5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7%;
反对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
弃权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687,0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
反对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弃权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741,793,8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687,3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弃权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九)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9.01 《与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16,686,9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弃权1,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
本子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686,9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弃权1,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
9.02《与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16,686,9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
反对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弃权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本子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686,9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
反对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弃权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9.03《与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16,686,9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
反对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弃权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本子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686,9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
反对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弃权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741,793,8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687,3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弃权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鸣、竺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