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5月17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18-041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决议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18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已刊登在2018年4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三)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6日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41号6号楼三楼会议室

(六)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9日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文谦先生

(八)会议记录人员:张妍女士

(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3,79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52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3,76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49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58%。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2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1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9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7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58%。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43,79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43,79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1,2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00《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43,79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1,2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00《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43,79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1,2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00《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43,79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1,2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00《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43,79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1,2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8年4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或《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威星智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6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主要议程、出席对象、现场登记办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6日下午13:30在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41号6号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黄文谦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至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15:00至2018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份43,761,5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0.494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信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31,0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358%。以上通过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4名,代表股份1,226,0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4146%。

4、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3,79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2、《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3,79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3、《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3,79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4、《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43,79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5、《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79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6、《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79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

施学渊

负责人:

沈田丰 韦 笑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