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终止筹划重大事项暨公司股票复牌公告
证券代码:000633 证券简称:合金投资 公告编号:2018-022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终止筹划重大事项暨公司股票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合金投资,股票代码:000633)自2018年5月3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3日、2018年5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8-019)、《关于筹划重大事项暨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
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为公司与中信(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开展股权合作事宜。停牌期间,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了尽职调查等工作,并与交易对方进行了积极沟通与磋商,共同推进了本次重大事项。
鉴于交易双方在停牌期间无法就交易方案的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后,经过慎重考虑,公司决定终止本次筹划重大事项。本次重大事项的终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5月17日开市起复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633 证券简称:合金投资 公告编号:2018-023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阶段:二审裁定;
2、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无;
3、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招银叁号”)诉讼代理人覃华律师的通知,招银叁号与公司第二大股东杨新红、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招银叁号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3号和(2018)最高法民终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一、案件一审情况
原告招银叁号与被告杨新红、翰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对上述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新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公司的5260万股股份,用以回购原告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0%的股权;
(二)被告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杨新红回购股权事项承担协助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配合办理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被告杨新红如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每迟延一日,按照人民币7亿元的0.05%向原告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直至杨新红履行完毕;
(四)被告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如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项判决内容,每迟延一日,按照人民币7亿元的0.05%向原告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直至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3,5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46,800元由被告杨新红、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6))
二、案件二审情况
一审原告招银叁号和一审被告杨新红、翰林公司均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按杨新红、翰林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8)最高法民终73号);裁定准许招银叁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2018)最高法民终73号之一)。
下一步,该案将进入执行阶段。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3号和(2018)最高法民终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