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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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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签署《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

2018-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09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签署《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情概述

近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单位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正悦”)的通知,苏州正悦与航天科工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了《收购意向协议》。

二、《收购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航天基金管理公司拟发起设立基金收购尤夫控股的股权,为进一步推进本次收购相关事宜,各方达成以下收购意向协议:

(一) 收购方案

(1)收购方式和收购目标:航天基金管理公司将发起设立基金收购尤夫控股的股权。

(2)有关本次收购的价格、价款支付进度、交割进度、公司治理安排等,由双方另行协商,在正式收购协议中予以约定。

(二)收购工作安排

(1)本意向协议签署后,航天基金管理公司尽快完成对相关方的尽职调查工作,苏州正悦应促使相关方配合尽职调查,及时、全面地提供尽调信息和资料。

(2)本意向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本次收购相关的决策程序(如需)。

(三)排他期

苏州正悦承诺,自本意向协议签署之日起90日内,将不得与其他潜在意向购买方协商或谈判尤夫控股收购或尤夫控股持有的尤夫股份股票转让等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潜在意向购买方销售或转让尤夫控股股权中的任何权益或可行使、兑换或转换为尤夫控股股权的衍生权益或达成相应的协议或安排。除非协议任何一方在排他期期满前1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条约定的排他期自动延长90日。

(四)交易税费

本次收购过程中涉及到的税费由各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五)法律管辖及争议解决

(1)本意向协议的生效、解释和履行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颁布的法律并依此进行解释。

(2)凡因意向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六)无约束性条款

本意向协议除第三、五条对双方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外,其它条款仅对双方谈判具有指引性作用或作为双方签署正式收购协议的参考,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力与约束力。具体的条款以双方签署的正式收购协议的约定为准。

三、其他相关说明

《收购意向协议》为各方意向性约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股权转让完成尚需各方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