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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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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西北流市全域旅游PPP项目
中标通知书的公告

2018-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8-078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西北流市全域旅游PPP项目

中标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于近日收到广西省北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招标人”或“甲方”)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为广西北流市全域旅游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中标联合体。

一、中标项目主要内容

1. 项目名称:广西北流市全域旅游PPP项目

2. 中标联合体:牵头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 项目总投资:183,699.14万元

4. 建设内容:圭江两岸景观旅游风景、绿道慢行系统、铜州古城主题公园、门户景观岛、古城街道改造、勾漏洞景区扩建、游客集散中心、道路驿站、西河改造提升、城市水秀和城市品牌营销。

5. 合作期限:15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维护期13年)

6. 运作模式:本项目拟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模式

7. 持股比例:政府方代表股权比例为30%,社会资本方股权比例为70%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北流市位于广西东南部,全市总面积2457平方公里,辖22个镇、3个街道办事处,278个行政村,总人口150万人。2017年地区生产总值310亿元,增长8%;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000元,增长9%。

(以上信息来自北流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liu.gov.cn/)

关联关系:甲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交易对方未发生过类似业务。

三、联合体成员基本情况及职责分工

1、公司名称: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凯

注册资本:25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7

经营范围:文艺创作;工程勘察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产品设计;工程技术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东方园林持有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100%股权。

2、公司名称: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君

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6号帅府商通大厦10楼101-105号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机电设备、钢结构的安装(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须经审批后或凭有许可证方可经营)

东方园林持有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

3、联合体内部职责分工及股权比例:

牵头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营业执照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等工作,及投融资、运营等工作,持股占社会资本方的99%;

联合体成员——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资质范围内的项目设计任务工作,持股占社会资本方的0.5%;

联合体成员——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资质范围内的项目施工任务工作,持股占社会资本方的0.5%;

四、中标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总投资额为183,699.14万元,是公司在全域旅游PPP项目的又一进展,有利于公司在全域旅游领域内积累更多经验,延伸产业布局,有效的发挥业务协同作用。签订正式合同并顺利实施后,将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业务支持,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长期积极的影响。

五、项目履行风险提示

1、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公司还需与招标人谈判并签署PPP项目合同,并依据该合同组建项目公司。每个环节的工作推进受多方因素影响,时间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最终签署的PPP项目合同所约定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工期等与中标通知书内容不一致的风险。

2、项目公司的成立时间受各方工作进度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3、公司本次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该项目,具体负责的项目投资金额取决于项目公司、东方园林和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及设计合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施工项目的付款方式、回款期限及回款保障以各方签署的合同为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5、本项目的履行将占用公司一定的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8-079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同时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第6-10项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6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5日至5月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5月16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下午15:00至 2018年5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一层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联席总裁赵冬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1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28,019,1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501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446,3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85%。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25人,代表股份1,331,465,523股,占总股本的49.6301%。

其中,中小股东人数为21人,代表股份5,385,712股,占总股本的0.2008%。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其中议案9、10审议事项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第6-10项议案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本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1、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331,436,12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29,4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2、审议通过《2017年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331,436,12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29,4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3、审议通过《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331,436,12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29,4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4、审议通过《2017年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331,436,12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29,4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5、审议通过《2017年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331,436,12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29,4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331,465,52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5,385,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331,436,12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29,4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5,356,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41%;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29,4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9%。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331,436,12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29,4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5,356,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41%;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29,4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9%。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的议案》,该项议案关联股东赵冬先生、杨丽晶女士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324,524,65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5,385,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项议案关联股东何巧女女士、唐凯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2,326,58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5,385,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327,968,29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3%;反对票为3,497,22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7%;弃权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331,465,52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分别就2017年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2017年度发表独立意见情况、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工作等方面作了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全文刊载于2018年4月20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金奂佶律师、汤士永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