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公告编号:2018-045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15:00至2018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侨城侨城东路2002号深圳博林圣海伦酒店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锂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8年4月25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968,817,7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6793%。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2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968,819,0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6794%。
3、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968,819,0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968,819,0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968,819,0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968,819,0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968,819,0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968,819,0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968,819,0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云坚、陈媛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