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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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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18-046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取消提案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2018年5月2日,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郭风香女士和倪国涛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4,218,0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85%)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原<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议案》、《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独立董事许安心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1-3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6日-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会议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公司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志国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请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2018年5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8-034)、《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并取消部分提案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8-041)。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为1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82,388,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41.2509%。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96,047,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28.638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86,341,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12.6127%。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9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0.0863%。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7,009,594股,反对票1,000股,弃权票0股。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8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8308%;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69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本提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7,009,594股,反对票1,000股,弃权票0股。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8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8308%;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69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本提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7,009,594股,反对票1,000股,弃权票0股。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8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8308%;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69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本提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82,387,986股,反对票1,00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8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8308%;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69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82,387,986股,反对票1,00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8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8308%;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69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6、审议并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82,387,986股,反对票1,00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8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8308%;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69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7、审议并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82,387,986股,反对票1,00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8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8308%;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69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8、审议并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82,387,986股,反对票1,00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8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8308%;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69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9、审议并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82,387,986股,反对票1,00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8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8308%;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69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本提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82,387,986股,反对票1,00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8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8308%;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69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82,387,986股,反对票1,00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8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8308%;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69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郝卿律师、蒋慧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64证券简称:新华都公告编号:2018-047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18年3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告。

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披露了《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后)。

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18年5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以及根据核查对象(直系亲属买卖的由核查对象出具)出具的书面说明,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3月1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含已被取消资格的原激励对象及其亲属)。

2、本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查询结果,以及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布日前6个月(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3月16日),在自查期间,除以下列示的19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形外,其余人员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相关内幕信息,其在自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个人基于自身资金情况,依据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自行作出的决策,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