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86 证券简称:银宝山新公告编号:2018-035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353号文核准,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178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72元,募集资金总额34,068.1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130.5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9,937.64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于 2015年12月18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5]001280 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及2017年12月21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配股的相关议案,公司决定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公司本次配股的保荐机构,并于2017年12月28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4),就中金公司承接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的情况做了说明。
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重新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9)。
鉴于保荐机构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发生变更,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含公司子公司)、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石岩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石岩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截至2018年5月17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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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和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石岩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石岩支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截至2018年【】月【】日,专户余额为【】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璐璐、胡安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履行完相关的督导任务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三份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