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258 证券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8-033
债券代码:135250 债券简称:16庞大01
债券代码:135362 债券简称:16庞大02
债券代码:145135 债券简称:16庞大03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5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冀斯巴鲁大厦C座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庞庆华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8人,董事王玉生、贺静云、陈希光、刘斌、孙志新因出差未能参加会议,独立董事苏珉因出差未能参加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徐艳萍因出差未能参加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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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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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度就间接债务融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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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度因日常经营业务中为购车客户发生的消费信贷、信用卡业务、融资租赁等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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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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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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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议案名称:《关于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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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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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表决中,第8、9、13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0项议案未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通过,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通过。
2、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0
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庞庆华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丽萍、李杨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9日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列席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祌,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刊登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8日13点30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冀斯巴鲁大厦C座四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13:00至15:00;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9:15-1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庞庆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94,597,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9%。该等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 《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
7. 《关于公司2018年度就间接债务融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8. 《关于公司2018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的议案》;
9. 《关于公司2018年度因日常经营业务中为购车客户发生的消费信贷、信用卡业务、融资租赁等提供担保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11.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12. 《关于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过程中,关联股东庞庆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前述第10项议案回避表决。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前述第10项议案因未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而未通过,其余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负责人李丽萍
张继平李杨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