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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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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2018-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18-009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55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的具体内容如下: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情况

1.年报披露,为了抵偿与延边耀天然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股权交易以及经营性往来各项账款余额,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收购了耀天集团持有的长春燃气(珲春)有限公司、长春燃气(龙井)有限公司、长春燃气(图们)有限公司各30%股权,股权投资总额为2,440.91万元。但年报披露,上述三家公司在2017年均为亏损,合计净利润约为-2,032.10万元,且图们公司资不抵债,净资产约为-62万元。同时,因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低于账面价值,公司2017年当年即对该三公司计提了合计约1,342.45万元的商誉减值准备。公司年审会计师将该收购少数股权和商誉减值事项列为关键审计事项。请公司补充披露:(1)在上述三家公司均为亏损企业且其中一家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公司仍接受该三家公司的少股权来抵偿账款的原因,相关决策是否谨慎;(2)收购该三家公司少数股权的定价依据,作价是否公允;(3)交易对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相关的利益安排;(4)结合3家公司的经营情况,核实商誉减值计提是否充分,相关的风险是否已充分揭示。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二、关于公司经营情况

2.年报披露,公司2017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3,891.46万元,同比下降30.13%;2018年一季度扣非后净利润为-2,449.37万元,同比下降245.81%。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2017年净利润下滑,以及在2018年一季度天然气销售旺季的情况下仍然出现亏损的原因;(2)公司的盈利变动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天然气下游销售公司)的情况是否相符,并分析差异的原因。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3. 年报披露,2017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12.37%,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83.97%。请公司补充披露:(1)2017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减少的原因;(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匹配的原因。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4.年报披露,公司连续三年无安全责任事故,但2017年公司的销售费用中包括“事故费”511.79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该“事故费”的具体明细以及形成的原因;(2)公司在2017年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是否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5. 年报披露,2017年公司销售费用为31,862.92万元,相较去年增加18.13%;而营业收入为146,282.19万元,相较去年仅增加12.37%。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公司销售模式,说明2017年销售费用变动的原因;(2)销售费用变动比例与营业收入变动比例不匹配的原因。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三、其他

6.请结合公司的经营模式,说明:(1)天然气价格上涨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2)天然气管道安装业务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选择该会计政策的依据以及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2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