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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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8-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ST吉恩 公告编号:临2018-031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6月3日、2017年6月16日、2017年7月29日披露了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乡吉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诉讼及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7-045号)、《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17-052号、临2017-059号)。

今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9日发出的(2017)吉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乡吉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重组债务本金105,000,000元;

二、新乡吉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重组宽限补偿金和违约金(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基数为105,000,000元,年利率在2016年9月21日至12月20日期间为11%、在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为13%、在2017年3月21日之后为24%);

三、新乡吉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律师代理费的损失355,437元;

四、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973元、保全费5,000元,由新乡吉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