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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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重新签署投资合同的公告

2018-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5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重新签署投资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投资合同》较2017年8月23日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签署的《投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存在的主要变更是我方签署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雄塑”),合同所涉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总金额、项目内容等主要条款较原合同未发生重大变更。

2、本次《投资合同》签署后,原合同将自动失效;本《投资合同》条款以海南省海口市政府批复的为准,在海南省海口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再组织土地招拍挂。

3、公司“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设施基地”募投项目投资总额未发生变更,本次《投资合同》的签署不会影响公司海南募投项目各项工作的继续开展与持续推进。

一、合同签署概况

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投资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5),公告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署《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施设基地项目进入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合同书》,双方约定公司在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龙产业园投资建设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设施基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约 3.45 亿元人民币。

因海南省海口市政府根据最新的《海南省招商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海口国家高新区加强和改善招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上述投资合同条款加以规范,且考虑到公司“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设施基地”的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雄塑,经高新区管委会、公司、海南雄塑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由海南雄塑取代公司成为本次《投资合同》的签署主体。海南雄塑已于2018年5月19日与高新区管委会重新签署《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施设基地项目进入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合同书》(以下简称“投资合同”),本投资合同尚需上报海南省海口市政府批复同意。

二、合同对手方基本情况

1、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海南省唯一的国家级高新区,高新区管委会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高新区的建设与管理,不存在履约能力受限的情形。

2、本次交易对方为高新区管委会,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任何交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变更情况

本次《投资合同》我方签署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雄塑,原合同中所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全部责任、权利和义务将转移至海南雄塑,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总金额、项目内容等主要条款较原合同未发生重大变更,因此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投资合同》签署后,原合同将自动失效。

四、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海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乙方在海口国家高新区投资建设“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设施基地”项目,项目主要建设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及配件生产车间、购置先进生产设备及相应配套实施,扩建公司的塑料管材管件生产线,形成具备年产80,080.00吨新型塑料管材及配件生产能力的生产基地,主要产品有PVC、PE、PPR和HDPE的管道及管材;研究开发海洋深海养殖耐腐蚀设备;研究开发现代农业相关设施设备等。

2、乙方同意“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设施基地”项目固定投资不低于3.45亿元(折合为每亩人民币300万元)。

3、乙方项目规划使用面积76,828.16平方米(约115.24亩)。甲方承诺根据乙方的投资计划,按照“统一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实施”的原则(大项目按照每期供地50亩,小项目每期供地30亩),在云龙产业园内为乙方提供项目用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所属土地证号以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证号为准;土地使用权年限以乙方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载明日期为准。

4、在乙方通过招拍挂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之前,甲方须完成基础设施开发程度以规划设计为准,大致包括“六通一平”(宗地外围道路、通电、通讯、供水、排水、供气和宗地内土地平整)。

5、本合同项下土地用于“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设施基地”项目建设。乙方在取得本合同规定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许将本合同所指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再转让、交换、租赁、赠与。

6、乙方承诺在项目投产后积极按照每666.67平方米0.2人的比例,安排被征土地农民在乙方企业内就业。就业农民必须满足乙方基本用工条件,乙方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安置。

7、甲方积极协助乙方申请国家、省及海口市的各项扶持政策。入园项目符合国家规定属于高新技术范围的,甲方协助乙方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8、在项目建设期内,甲方积极协助乙方争取有利于乙方降低固定资产投资成本的各项资金及税费政策。

9、甲方按照“六个一”的模式对乙方入园项目成立专项服务工作小组,实行极简审批服务制度,指定一名管委会领导担任小组组长,负责协调解决乙方在项目签约到竣工投产期间的相关问题。

10、乙方应遵照约定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对出现严重违反规划、闲置土地、严重影响环境、工程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行为且无法进行整改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对土地及不可移动的地上附属物收归甲方所有,乙方应承担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

11、若本合同项目环评未能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则本合同自动失效,乙方所有投入本项目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12、本合同条款以市政府批复的为准,在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再组织土地招拍挂。

13、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1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经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合同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1、海南雄塑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署《投资合同》经海南省海口市政府正式批复后将促进项目顺利推进,为后续深度拓展海南区域市场奠定基础,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市场战略布局,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全面推进公司的整体发展。

2、本合同的签署及其履行不会对公司经营的独立性造成任何影响,公司不会因此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业务依赖。

六、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合同》的重新签署不会影响项目各项工作的继续开展与持续推进,公司“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设施基地”项目投资总额未发生变更。

2、本次《投资合同》签署后,原合同将自动失效;本《投资合同》条款尚需经海南省海口市政府批复同意,合同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总金额、项目内容等主要条款较原合同虽无重大变更,但合同条款的正式生效尚存在不确定性。

3、截至目前,公司“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设施基地项目”因土地招拍挂流程较长,项目尚未投产,未来经济效益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合同进展情况。

2、备查文件

海南雄塑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署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施设基地项目进入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合同书》。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