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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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8-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8-6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 本公司2017年度报告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师对公司由于应收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货款坏账准备计提、对公司由于年末大额预付款项已超过约定的交货期限两个事项发表了保留意见。上述两个保留事项涉及大额应收账款27,476万元及大额预付款项56,359万元,最终结果是否会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上述保留事项最终导致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亏损,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绒集团尚未筹足到实施交割所需的资金,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的期限实施完毕。目前,公司正在同中绒集团沟通、协商针对本次交易的后续处理方案事宜。本次交易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最终无法实施完毕、重组失败的风险。

3、恒天嘉业、嘉实资本申请实现质押担保物权的中银绒业股票共计8149.6万股,占中绒集团持有中银绒业481,496,444股数的16.93%、占中银绒业总股本4.51%。基于上述所涉股权如经实现担保物权或诉讼程序后拍卖或变卖去向具有不确定性,中绒集团将可能丧失该部分股权,导致其持有的中银绒业的股权比例将进一步降低、对中银绒业的控制能力进一步减弱,可能会失去中银绒业第一大股东地位。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8年2月6日披露了《2018-25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的公告》: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恒天聚信”)的一致行动人恒天嘉业(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恒天嘉业”)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提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绒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41,496,000股流通股股票,并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担保的主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资本”)向法院提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实现质押担保物权,请求拍卖或变卖中绒集团持有的中银绒业4000万股流通股股票,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上由恒天嘉业、嘉实资本申请实现质押担保物权的中银绒业股票共计8149.6万股,占中绒集团持有中银绒业481,496,444股数的16.93%、占中银绒业总股本4.51%。基于上述所涉股权的拍卖或变卖去向具有不确定性,中绒集团将可能丧失该部分股权,导致其持有的中银绒业的股权比例将进一步降低、对中银绒业的控制能力进一步减弱,可能会失去中银绒业第一大股东地位。有关该案的详细内容参见前述公告。

二、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2018年5月16日,本公司在核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时获悉,中绒集团于2018年5月2日收到编号为(2017)粤0304民特720号及编号为(2017)粤0304民特721号的民事裁定书,恒天嘉业亦收到编号为(2017)粤0304民特720号的民事裁定书。有关案件裁定书如下:

1、(2017)粤0304民特720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恒天嘉业(深圳)投资中心与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股票质押合同约定质押中银绒业股票7594万股。申请人质押登记的被申请人中银绒业股票共计7594万股。本案中,申请人仅申请对其中的 4149. 6万股股票实现担保物权。

(2017)粤0304民特721号案件中,申请人提交的《嘉实资本汇嘉33号专项资产管理合同》显示,资产委托人同意申请人作为资产管理人将该计划委托财产用于受让被申请人持有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0.4亿股流通股股票收益权。案外人恒天金石(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金石深圳公司)在资产委托人处盖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涉案《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股票质押合同》。之后,双方按约定对被申请人持有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0.4亿股流通股股票进行了质押登记 。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对外公告称,( 2017)粤0304民特720号、721号两案申请实现质押担保物权中的中银绒业股票共计8149.6万股,占被申请人持有中银绒业股数的16.93%,占中银绒业总股本的4.51%。基于上述所涉股权的拍卖或变卖去向具有不确定性,被申请人可能丧失该部分股权,导致其持有的中银绒业的股权比例将进一步降低,可能会失去中银绒业的第一大股东地位 。

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金石公司)系该案申请人恒天嘉业(深圳)投资中心的直接控制方。另查,恒天金石深圳公司与恒天金石公司均于 2015年7月21日注册,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润生 。

本院认为,本案中,恒天金石公司系申请人的直接控制方。( 2017)粤0304民特721号中,申请人的委托财产来源为恒天金石深圳公司。两案目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中银绒业股票占中银绒业 总股本的4.51%,已接近5%;如加上(2017)粤0304民特720号中申请人未主张部分的质押股票,已远超5%,可能涉及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据此,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恒天嘉业(深圳)投资中心的申请。本案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017)粤0304民特721号的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申请人提交的《嘉实资本汇嘉33号专项资产管理合同》显示,资产委托人同意申请人作为资产管理人将该计划委托财产用于受让被申请人持有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0.4亿股流通股股票收益权。案外人恒天金石(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金石深圳公司)在资产委托人处盖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涉案《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股票质押合同》。之后,双方按约定对被申请人持有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0.4亿股流通股股票进行了质押登记。

(2017)粤0304民特720号案件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股票质押合同约定质押中银绒业股票7594万股。申请人质押登记的被申请人中银绒业股票共计7594万股。在该案中,申请人仅申请对其中的4149.6万股股票实现担保物权。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对外公告称,( 2017)粤0304民特720号、721号两案申请实现质押担保物权中的中银绒业股票共计8149.6万股,占被申请人持有中银绒业股数的16.93%,占中银绒业总股本的4.51%。基于上述所涉股权的拍卖或变卖去向具有不确定性,被申请人可能丧失该部分股权,导致其持有的中银绒业的股权比例将进一步降低,可能会失去中银绒业的第一大股东地位。

本院(2017)粤0304民特720号案中查明,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金石公司)系该案申请人恒天嘉业(深圳)投资中心的直接控制方 。另查,恒天金石深圳公司与恒天金石公司均于2015年7月21日注册,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润生。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的委托财产来源为恒天金石深圳公司。(2017) 粤0304民特720号中,恒天金石公司系该案申请人的直接控制方。两案目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中银绒业股票占中银绒业总股本的4.51%,已接近5%;如加上(2017)粤0304民特720号中申请人未主张部分的质押股票,已远超5%,可能涉及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据此,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

驳回申请人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恒天嘉业《异议书》情况

恒天嘉业于2018年5月9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异议书》。恒天嘉业认为该裁定中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有错误,向原审法院提出了异议申请。另外,恒天嘉业将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进展,决定是否另行起诉中绒集团以维护合法权益。

三、其它相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从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提供的数据中获悉,中绒集团共持有本公司股份481,496,444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26.675%。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81,4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75%,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累计司法冻结持有的公司股份481,496,4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75%,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