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汇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5月2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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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长江汇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非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或网上直销系统进行交易须受相应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含基金收益结转部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3.2.1 前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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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包含10份)时,销售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赎回费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正常收取。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赎回费用及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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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个月为90天,6个月为180天,1年为365天,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5层
电话:4001-166-866
传真:021-80301399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8)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1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1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1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15)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7)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2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在2018年3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基金《长江汇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jzcgl.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166-866)咨询相关信息。
(2)投资人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