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18-033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召开、现场表决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18年5月14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征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拟向中国农业银行常州钟楼支行申请10000万元授信及用信的议案》;
经表决,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常州钟楼支行申请10,000万元授信及用信,授信有效期一年(以银行最终批准日期为准);
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在此授信及用信范围内后续担保的事项;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蔡征国签署与农业银行常州钟楼支行之间关于上述授信、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等)、具体借款方面所有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承诺函或声明书等)。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拟向中国银行常州钟楼支行申请10000万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常州钟楼支行申请10,000万元授信额度,币种:人民币,授信有效期一年(以银行最终批准日期为准);
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在此授信范围内后续担保的事项;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蔡征国签署与中国银行常州钟楼支行之间关于上述授信、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等)、具体借款方面所有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承诺函或声明书等)。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拟新购土地用于建设新产业基地的议案》;
经表决,董事会同意为满足公司生产业务需要,公司以自有资金新购土地,用于建设新的产业基地。
拟购地块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科技街智能智造产业园范围内,春江路(规划)东侧,北自所(常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智能制造基地(在建)西侧,新盛路南侧,丁沟河(横七路)北侧。土地面积约130亩,土地使用权性质规划为工业用地,每亩土地出让款约为32万/亩(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新的产业基地紧靠公司现有厂区,有利于提高物流效率,优化生产流程布局,促进公司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切实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经表决,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2018-035)。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18-034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5月14日以专人送达的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王大庆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拟向中国农业银行常州钟楼支行申请10000万元授信及用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拟向中国银行常州钟楼支行申请10000万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拟新购土地用于建设新产业基地的议案》。
经表决,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603937证券简称:丽岛新材公告编号:2018-035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6月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6月6日14点00 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办公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6月6日
至2018年6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 2018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法人授权委托书、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帐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出席者需持有委托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委托人身份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卡、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预先登记,但会议召开时必须凭证件原件进行登记确认方可视为有效登记。
5、登记时间:2018 年6 月 2日至 2018年 6月 5日,上午 10:00-11:30,下午 14:00-17:00。
6、登记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213012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期半天,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理,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 0519-68881358,传真:0519-86906605,联系人:陈波。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6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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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