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661 证券简称:恒林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4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89元(含税)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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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5月14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9,000,000.0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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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王江林先生、安吉恒林商贸有限公司、王雅琴女士、王凡先生、浙江银泰睿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海邦人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89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801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80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801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的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对其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89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2-5227673
特此公告。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