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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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3 证券简称:罗普斯金 公告编号:2018-020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21日(星期一)下午14:00-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20日- 2018年5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15:00至2018年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太东路2777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 会议通知: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8日、2018年5月19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2,392,1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0.1133%。其中:

1、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52,39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1133%。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

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2% 。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明福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四、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52,392,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52,392,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52,392,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52,392,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52,392,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52,392,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52,392,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峰与项谨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