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22日

查看其他日期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91 证券简称:坚朗五金 公告编号:2018-017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星期一)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2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15:00至2018年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3号公司总部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白宝鲲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37,987,3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0148%。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37,886,9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9836%。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12%。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4,167,9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1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24,067,6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48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00,3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1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⑴ 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886,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93,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67,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48%;反对93,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75%;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⑵ 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888,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3%;反对51,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8%;弃权4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68,8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97%;反对51,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50%;弃权4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3%。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⑶ 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886,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53,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3%;弃权4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67,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48%;反对5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9%;弃权4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3%。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⑷ 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886,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53,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3%;弃权4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67,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48%;反对5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9%;弃权4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3%。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⑸ 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817,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8%;反对100,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2%;弃权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98,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93%;反对100,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52%;弃权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55%。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⑹ 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894,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反对86,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3%;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74,9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50%;反对86,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73%;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⑺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886,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93,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67,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48%;反对93,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75%;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⑻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886,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53,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3%;弃权4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67,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48%;反对5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9%;弃权4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3%。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⑼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886,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93,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67,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48%;反对93,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75%;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⑽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886,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93,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67,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48%;反对93,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75%;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