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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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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8-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077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5月21日,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浙民初21号](下称《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初21号](下称《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一、《裁定书》及《通知书》涉及事项说明

1、概况

《裁定书》及《通知书》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等9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做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

2、“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的具体情况

上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源于公司与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公司与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诚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19日、2017年6月19日就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事宜签署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由公司在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代表的资管计划实际缴付合伙企业出资之日起满36个月之日,无条件受让资管计划所持有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

2018 年 5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出具的《关于立即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通知函》,由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徐茂栋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前支付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价款计1,173,801,344元。

3、现状

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公司尚未收到相关的诉讼材料。公司将持续关注具体事项的进展,待收到具体法律文书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裁定书》主要内容

“关于申请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茂栋、周芳、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茂栋、周芳、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行存款1173801344元或相应等值的其他财产。”

三、《通知书》内容

“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九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8)浙民初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冻结你公司持有的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9.1528%股份,出资额213.3172万元。查封期限24个月(从2018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

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九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8)浙民初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冻结你公司持有的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95.59%股份,出资额52058.314万元。查封期限24个月(从2018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

四、信息披露情况

(一)2018年5月1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立即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通知函》,并立即进行了信息披露,函件主要内容如下: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代表浙商聚金浙银杭州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股份”)、浙江诚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诚合”)分别于2017年3月19日、2017年6月19日就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事宜签署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份额转让协议》”)。

《份额转让协议》“一、转让条件及转让标的”约定,我司所代表的资管计划实际缴付合伙企业出资之日起满36个月之日,天马股份应无条件受让资管计划所持有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价款应包括我司出资本金及根据《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应当收取的收益,扣除已经分配给我司的出资本金及收益。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我司实际出资额*年化收益率*实际资金使用天数/360。上述年化收益率不低于7.2%。

《份额转让协议》“二、转让价款的支付”约定,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司有权要求天马股份立即受让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天马股份应当在我司书面通知指定的日期(下称“提前支付日”)向我司支付全部转让价款;……(5)天马股份、浙江诚合或其担保人涉及重大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被相关政府机关调查、处罚、责令整改,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等),可能影响我司在本协议项下权利实现的,天马股份应立即按照本合同受让我司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6)担保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担保责任,天马股份或浙江诚合未能提供新的经我司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可能影响我司在本协议项下权利实现的,天马股份应立即按照本合同受让我司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7)可能导致我司在本协议项下权利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发生本款前述约定情形的,天马股份应于提前支付日向我司支付的转让价款=我司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提前支付日(不含该日)前按照《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应当分配给我司收益-合伙企业已经实际分配给我司出资本金及收益,届时天马股份除按本款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外,还应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向我司支付违约金(如有)等款项。

《份额转让协议》“六、违约责任”约定,如果天马股份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转让价款,我司有权要求天马股份进行支付,并要求天马股份按照每日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我司支付违约金:如果天马股份自本协议规定的应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超过5个工作日后仍未支付上述款项的,我司除要求天马股份继续支付转让价款和违约金外,有权自行处置转让标的。

2017年3月19日,我司代表资管计划与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星河”)、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睿鸷”)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喀什星河、上海睿鸷为天马股份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项下对天马股份支付的转让价款、违约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约定了我司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喀什星河、上海睿鸷仍然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还约定天马股份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我司有权要求喀什星河、上海睿鸷承担保证责任。

2017年3月20日,我司代表资管计划与徐茂栋、周芳、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河”)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徐茂栋、周芳、北京星河为天马股份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项下对我司支付的转让价款、违约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约定了我司与债务人协议更主合同条款的,徐茂栋、周芳、北京星河仍然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正责任;还约定我司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我司有权要求徐茂栋、周芳、北京星河承担保证责任。

2017年6月7日,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之星”)将其持有喀什星河互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目前已更名为“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12万元出资质押给我司,用以担保天马股份应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向我司按时履行无条件受让义务主债权,以及该主债权对应的利息、收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2017年6月7日,合伙企业将其持有项目公司的119988万元出资质押给我司,用以担保天马股份应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向我司按时履行无条件受让义务主债权,以及该主债权对应的利息、收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2017年5月至7月期间,项目公司还分别将其持有北京蜂巢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359.577万元出资、北京数字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497.451万元出资、猫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400万元出资、北京营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240万元出资、夹克厨房(北京)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13.41299万元出资、北京助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的62.5万元出资、北京四季风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40.83万元出资、进化时代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600万元出资、北京易言科技有限公司的0.27439万元出资、北京友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21.0938万元出资,北京创科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23.81万元出资、北京极图科技有限公司的272.8万元出资、木柿(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25万元出资、北京银瀑技术有限公司的2.727273万元出资,北京数字幻想科技有限公司的14.88万元出资、乙味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21.43万元出资、北京过火科技有限公司的2.25万元出资、北京华夏一步科技有限公司的25万元出资、上海捷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31.3391万元出资、上海动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42.1875万元、南京喵星科技有限公司的21.2125万元出资、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的17.82万元出资、北京闪惠科技有限公司的328.665万元出资、北京能通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193.68695万元出资、北京释放科技有限公司的4.846万元出资、北京乐美时空科技有限公司的116.6666万元出资等相关公司出资质押给我司,用以担保天马股份应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向我司按时履行无条件受让义务主债权,以及该主债权对应的利息、收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2017年9月26日,深圳前海盛世圣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世圣金”)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对徐茂栋、喀什星河价值1.1988亿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徐茂栋、喀什星河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11988万元。2017年11月2日,盛世圣金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徐茂栋、喀什星河、微创之星、霍尔果斯市文曲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余东晨投资管理中心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回购其持有的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互联集团”)0.992%股权,支付股权回购款及利息、业绩补偿款、违约金等共计15,000万元。2018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盛世圣金申请的对徐茂栋、喀什星河的强制执行((2018)京01执429号),执行标的155,862,496元。

截至本通知函发送之日,我司在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1,162,640,000元。

基于徐茂栋、喀什星河、微创之星涉及重大诉讼纠纷以及天马股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控股股东股票面临平仓风险及控股股东可能发生变更、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将严重影响我司在(份额转让协议)项下权利的实现,该等属于《份额转让协议》“二、转让价款的支付”约定的“我司有权要求天马股份立即受让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情形。为此,我司正式通知天马股份及各位担保人,2018年5月9日为提前支付日,请天马股份及各位担保人务必在2018年5月9日向我司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转让价款的计算方式为我司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提前支付日(不含该日)前按照《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应当分配给我司收益-合伙企业已经实际分配给我司出资本金及收益。我司经计算后确定转让价款为1,173,801,344元(其中出资本金1,162,640,000元,应分配给我司收益11,161,344元)。

请天马股份及各担保人务必在2018年5月9日向我司足额支付转让价款。若未按规定时间支付的,需按照每日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我司支付违约金。此外,我司不排除自行处置转让标的(即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及/或提起诉讼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司信披部门于2018年5月11日首次收到除成立诚合基金的《框架性协议》外的其他函件中所列协议或《保证合同》,收到后立即发出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相关债权方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项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浙民初21号];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初21号]。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