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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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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公告编号:2018-053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40)已于2018年4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8年05月22日(星期二)下午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21日-2018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15:00至2018年5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环镇东路4号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4楼1号会议室

(三)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俊承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99,021,57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5.0204%。其中:

1.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89,09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7.4988%;

2.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6人,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9,927,97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5216%。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5人,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8,145,91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1715%。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98,993,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5%;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98,993,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5%;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结果:同意98,993,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5%;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98,993,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5%;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31,992,8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6,398,575.00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总表决结果:同意98,993,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5%;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98,993,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5%;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了《2018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8,993,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5%;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了《2018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1、审议通过了董事长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8,903,6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6%;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回避60,089,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60.683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者的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5,631,9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7%;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回避23,361,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3.592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8,993,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5%;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8,993,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5%;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监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8,993,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5%;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庄浩佳和叶长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致: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方面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4月20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22日15:00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环镇东路4号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4楼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15:00至2018年5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截至2018年5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89,09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7.50%。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及交易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6名,代表股份9,927,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庄浩佳

经办律师:      

叶长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